【案讯】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的陈伟强
日前,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工委委员、管委常务副主任陈伟强一案,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陈伟强,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广西博白人,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广西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大学文学学士。
1987.09-1991.07 广西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91.07-1993.08 广西博白县师范学校教师
1993.08-1996.08 广西博白县师范学校教务处副主任
1996.08-1998.09 广西博白县教研室干部
1998.09-2000.10 广西博白县委办公室副科长、科长
2000.10-2002.08 广西博白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2002.10-2002.10 广西博白县亚山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2.10-2006.04 广西博白县委候补委员、亚山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6.04-2006.07 广西博白县委常委
2006.07-2011.06 广西博白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2011.06- 广西博白县委常委、副县长
(资料来源:博白政府网)
相关法律条文: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需得到人大常委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