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范玉龙破产 国营安徽省含山县巢湖服装厂破产案

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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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989年3月7日,国营安徽省含山县巢湖服装厂作为债务人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亏损数字说明,该厂实有资产56.8万元,负债74.6万元,资不抵债额为17.8万元.申请人提交了有关会计报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并附有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含山县经委同意该企业申请破产的批复.本院接到破产申请后立即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国营含山县巢湖服装厂的破产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决定立案受理.立案后,本院在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即:中国工

1989年3月7日,国营安徽省含山县巢湖服装厂作为债务人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亏损数字说明,该厂实有资产56.8万元,负债74.6万元,资不抵债额为17.8万元。申请人提交了有关会计报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并附有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含山县经委同意该企业申请破产的批复。

本院接到破产申请后立即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国营含山县巢湖服装厂的破产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决定立案受理。立案后,本院在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即:中国工商银行含山县支行、含山县财政局、含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含山县税务局环峰分局、含山县经委、含山县砖瓦厂、江苏省丹阳市毛纺厂、江苏省泰兴县第二毛纺厂,并限上述已知的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申报债权。

与此同时,于5月28日,在《安徽日报》发布公告,告之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债权成立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申报期内,共有八个债权人申报了债权。总额为74.2万元。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债权发生时间、有无财产担保、申报日期等列表登记,以便审查,亦便于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审判人员对该厂的负债情况,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及其真实性、现状等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经查:含山县巢湖服装厂建厂于1984年10月,1985年4月投产,1988年元月停产,隶属于含山县经委,为预算内的地方国营企业。该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盲目生产,产销不配套,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枯竭,亏损严重,无法进行再生产。

为了准确地掌握巢湖服装厂现有的资产数额、负债数字,为破产宣告提供依据,本院于1989年7月10日委托含山县审计事务所对服袋厂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结论是:巢湖服装厂现有资产628043.56元,负债742490.

64元,两比资不抵债额为114447.08元,负债比例为84.5%。本院认为:巢湖服装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严重,确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主管部门已同意该厂申请破产,已具备了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89年8月11日裁定,宣告国营安徽省含山县巢湖服装厂破产,并发布公告。

在宣告巢湖服装厂破产以后,即决定由含山县经委、工商支行、财政局各派一名熟悉金融财会业务的人员组成清算组。8月12日,清算组接管了巢湖服装厂,与该厂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办理了文书档案、帐册的移交手续。清算组为了便于开展清算工作,在县工商银行设立了帐户,刻制了印章,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开始清算工作。

清算组还聘用了会计、保管、保卫等必要的工作人员,与之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清算组的工作分三个部分:一是收回债权及职工欠款;二是拍卖低值易耗品和绝大部分成品服装,对服装大楼作了价格鉴定,进行了公开拍卖;三是对拍卖后剩下的流动资产清理估价,登记造册,对未收回的债权、欠款逐一登记,区别对待,为确定财产分配方案做好准备。

工作量最大、难度也最大的是回收债权,清理欠款。外地债务人欠该厂货款8万余元。该厂职工及销售人员以各种名义在仓库"借"的服装,价值2万元。为了收回欠款、清理物资,清算组在厂内发布了公告,敦促占用厂里各种用具的职工自动地交至清算组;对各欠款单证及个人、"借"服装的职工,清算组与法院发出联合通知,限期归还,逾期则强制归还。

对外地的欠款大户,清算组花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登门催收,对拒不归还的,依法起诉。由于措施得力决心大,收回了大部分欠款。为便于财产分配,清算组一边回收欠款,一边拍卖一些低值易耗品和成品服装,得款10万元,有价证券6万元。由于服装大楼离城较远,虽然价格合理,但无买主,只得分配实物。

随着清算组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依照法律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限满3个月后的第14日,即1989年9月12日,本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1.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2.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3.

确认债权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4.清算组汇报清算工作的进程;5.讨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确定清算组的下一步工作计划;6.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法。会上,本院指定最大的债权人县工商支行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着重讨论确认每个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数额及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通过讨论,确认了大部分债权,但有的债权人对县经委、财政局1985年拨给服装厂流动资金10万元作为债权申报提出异议,认为拨款只能作为破产财产,而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经委、财政局则持反对意见。

为了慎重起见,本院经请示上级法院后,依照《民法通则》、《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县财政局、经委拨给巢湖服装厂作自有流动资金之款,应当作为破产财产,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不参加财产分配。另外,合议庭在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过半数讨论通过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之间有争议的其他问题亦作了裁定。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清算组在基本完成回收欠款、资产估价变卖任务后,便着手制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是:1.必须严格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即职工工资、国家税款优先清偿。2.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3.对资产力求整体分配。4.对资产和货币、有价证券按比例分配。清算组根据上述原则,考虑到破产财产的构成,债权数额的大小,债权人路程远近诸因素,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具体的分配方案是:最大的债权人县工商支行分给服装大楼;县财政局、经委分给60%服装、面料,分给40%现金和有价证券,一建公司等债权人因债权数额较小,分给现金和有价证券。

1990年2月5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着重讨论了清算组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过反复讨论,过半数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合议庭合议认为,分配方案是切实可行的,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亦是合法的,故本院裁定认可后付诸执行,对债权人逾期未提取的财产,予以提存。

财产分配完毕后,根据清算组的提议,本院裁定终结了破产程序,由清算组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巢湖服装厂登记手续。本院向县监察局、审计局、经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查明并追究巢湖服装厂破产的责任。

本院在审理巢湖服装厂破产一案过程中,有关破产宣告、确认债权、财产分配等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均为裁定,这是由破产案件是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同步进行的特殊性决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之规定,当事人仅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享有上诉的权利,对法院有关其他事项的裁定不准上诉。因此,审理破产案件使用的法律文书形式均为裁定,有利于及时解决债权人之间的争议,防止久议不决,尽快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