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无罪 王欣是无罪的 | 重发
自2013年8月审判薄熙来以后,没有哪个案件像快播案这样,激起民众广泛的关注。除了快播广受欢迎,很多人对它怀有喜爱之情,这个案件展示出公道与荒谬的对决,就足够精彩。两天庭审,我不太觉得辩方律师有多么超水平的发挥,他们只是步步为营,陈述最清晰的逻辑,讲一些最简单的道理,以至于每一句辩护辞都像金句,都能引起共鸣。
公诉方的支持者感受到了这种困境,一些人说:公诉人明显准备不足,才让实力强劲的辩方律师占了上方。快播涉黄不涉黄,其实大家都清楚,王欣和辩护人其实只是在诡辩……
事情真是这样吗?如果法律足够严密,公诉人足够强大,王欣真的就有罪吗?
我想先从现行法本身谈起,指控快播构成传播**秽物品牟利罪,并不能成立。站在更高立场看,王欣则根本无罪。
刑法规定的传播**秽物品有特殊的法律含义,是指行为人故意传播。很多人说,快播作为视频播放软件,确实具有传播功能啊。如果把P2P技术视为传播,QQ文件传输也能传输,互联网本身就在犯罪,电流更是帮凶,摄像机更是穷凶极恶,因为所有黄片都是通过它生产出来——工具能够入罪,还有什么技术是安全的?
快播只是工具,作为视频软件公司,它并不生存和储存**秽物品。你可以说,很多人拿快播看黄片。那又怎么样呢?这款软件性能优越,能够解码各种格式的视频,受到普遍欢迎。很多人用360浏览器阅读**网页,用txt文档储存**文字啊,能说它们有罪吗?
中国法律在这领域有个模糊的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负有检查屏蔽之义务,明知传播内容是**秽物品,还是提供技术服务并获利,就能入罪。这规定放在线下生活,相当于要求卖菜刀检查买客会不会拿刀杀人,卖鼠药的需要检查买家是不是拿它下毒,本身就很荒谬。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可能性,监管变得理直气壮。快播事实上也在承担这个义务,屏蔽了几千个**网站。当然,你可以像检方那样在网上找一些**秽视频说,快播做得不够好,屏蔽得不够干净,却无法证明他们具有“明知…却放任”的情节。如果挑出一些秽视频就能干掉快播,所有视频软件都无法幸免,相关技术也都将被抹掉。
很多人说,快播快速占领市场,和大打**擦边球,甚至向**网站推广产品有关。业界流传的说法是,没有**流量就没有后来的快播。这算是来自业界最严厉的指控了。这种指控最大的问题是非常模糊,至少检方的证据就很不充分。
一项产品广受欢迎,很可能是营销成功,也可能是技术驱动。此前人们看视频要先下载,使用快播只要5~10秒就能观看,体验提升一大截,这也被认为是快播成功的关键技术。指责快播依傍**起家,如何评估技术的贡献呢?
王欣自辩一直在屏蔽**网站,也提交纪录和官方凭证,单从这一点就比控方有力。**网站为何植入快播软件,中间利益关系,快播公司付多少钱收多少好处,这些都需要证据。仅凭泛泛猜测就能定罪,无异于先声明淘宝卖假货起家,陌陌是个**软件,紧接着封站抓人,未免太把法律当儿戏吧。
此外,说几句与王欣案无关的话。
浏览**网站损害谁的利益呢?没有人。观摩**秽物品伤害了谁的利益呢?没有人。这些行动的特点是,没有受害者,损害的只是任人揉捏的“社会利益”。
据说**网站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社会道德。这种损害到底有多大,看不见摸不着,正面福利却清晰可见:宅男们可以获得生理和心理上的快慰,此种福利谈不上高尚,却丝毫并不可耻。**网站能够释放荷尔蒙,还能降低犯罪率…为这件事情提供服务便利,谈得上什么危害呢?
**需求是一项隐晦而庞大的需求,它从来不曾占据社会主流,也永远不会消失。没有**网站,我想中国人上网的乐趣就要减半,幸福感也会大打折扣。
不要再说什么“如果不禁止,**网站将泛滥成灾”的蠢话了。没有严刑峻罚,**海报不会铺得满街都是,严肃网站照样还会生存,影视剧也不会充斥着**的镜头。社会依然有其强大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少数人权利也能获得保障。
有政府依赖症的人不知道,无妄的干预不只损害他人福利,同时也带来真正的道德败坏。凭借部分偏好划定道德标准,并上升到刑罚高度,严厉打击自愿无害的行为,损害私人福利,难道不是更可恶吗?
在技术界,充斥着“快播确实涉黄,王欣并不冤枉”之类的混账话,真是煞有介事的小聪明。退十万步说,无论快播是否涉黄,它都是无罪。无论是**网站,还是暴风、迅雷、百度云盘这样的下载工具,甚至是招嫖短信,都适用这个道理。
大喊“确实涉黄”的人们,不要被恶法蒙蔽心智,失去自然法判断的能力。这案件从庭审看,王欣应该无罪,事实上他也确实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