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档案:姬鹏飞要日本“开动脑筋”解决分歧
姬鹏飞外长陪同周总理迎接田中角荣一行
根据日本的《情报公开法》,凡是期满30年的政府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均应公开。2002年,日本外务省公开了30年前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有关档案,其中包括周总理与田中角荣首相的四次政府首脑会谈记录,姬鹏飞外长和大平正芳外相的三次会谈记录,以及以“竹入笔记”而闻名于史的周总理与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的三次会谈记录。
在此笔者依据日方公开的会谈记录,回顾30多年前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谈判过程。
分歧:战争状态何时结束
在1972年7月29日举行的第三次周总理与竹入会谈中,周总理开宗明义地就中日间结束战争状态的问题提出了中方的方案。周说:作为我们,想这样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之间的战争状态自本声明发表之日起结束”,在这里所说的“发表之日”,就是共同声明或共同宣言发表之日。
竹入义胜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只是说:这样的表述是要载入共同声明的吧。周回答:是的。因为如果以这样的表述来结束战争 的话,大家都会安心。显然,在这个问题上,竹入本人并没有什么不同的看法。
一个多月后,日本自民党国会议员古井喜实等人访华,于9月9日与周总理会谈。日方代表带来了日本政府就中日间结束战争状态的问题所提出的方案,日本政府要求在共同声明中首先表明“两国政府确认战争状态结束的事实”。
也就是说,日方要求中方确认,在法律上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已经根据1952年日本政府与台湾当局签署的《日华和平条约》而结束。实际上是要求中方承认“日台和约”的合法性,等于是在政治上间接承认台湾当局的代表性与合法性。
中方对此当然反对。因为中方一贯认为,与日本缔结“日台和约”的台湾当局蒋介石政权 并不是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合法政权,因此台湾当局与任何国家签署的任何条约或其他国际协定,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加以废弃。
关于中日间何时结束战争状态,由于涉及“日台和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更涉及谁是真正代表中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的问题,因而成为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中一个引发双方激烈争论的分歧点。
1972年9月25日,周恩来总理与田中首相举行会谈。周总理在会谈中明确指出:不能完全同意大平外相所提出的在共同声明中首先表明“两国政府确认战争状态结束的事实”的提案。如果自“旧金山和约”以后中日之间不存在战争状态,中国作为当事者就被排除在外了。
周提议:把这一问题委托给双方的外长,研究一个中日双方都同意的表述方式再发表。日方对此并无异议。于是双方在外长会谈上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多次的协商。
1972年9月26日两国外长姬鹏飞与大平正芳 正式会谈时,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局长高岛益郎宣读了就中日共同声明而提出的日方方案,表示日本与中国一样,都把战争状态的结束问题作为共同声明的第一项,但在两国政府确认战争状态结束的形式和时间这两点上,日方与中方有不同的看法。
由于这两点日方认为极其重要,因此希望借此机会说明日本政府的基本立场,并求得中方的理解。日方承认关于战争状态结束问题的意见分歧,是由于日中双方对于“日台和约”的立场不一致而产生。
中方的一贯立场是,不受日台之间所订立的任何条约的约束,日方对此非常理解,日本政府并不想要求中国政府改变这一立场。但是,如果日本政府采取使基于自主意志缔结的条约无效的立场,就不是负责任的政府,也不可能得到日本国民的支持。
因此日方不能同意以“日台和约”一开始就无效为前提。接着,高岛提出了日方的方案基本上与前述古井所转达的方案一致 。
日方认为,没有必要拘泥于至今为止双方对于日中关系的法律认识的不同立场,提出在今后关于日中两国间全面和平关系存在的意义上,不明确表示战争状态结束的时间,只确认战争状态结束的事实。日方仍然坚持其关于中日间结束战争状态问题的表述,也就是说,坚持认为“日台和约”的签定已经在法律意义上结束了日中之间的战争状态,坚持“日台和约”的 “合法性”。
这显然是中方绝对不能接受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外务省公开的文件里,有三份关于中日联合声明的附件,即第10部之第2号的“别纸1的别添1、2”和“别纸2”。其中被称为“别纸2”的文件上注明是从中文翻译而来的,应该是中方提交给日方的联合声明草案。
而“别纸1的别添1、2”没有同样的注明,应该是日方准备的两份联合声明草案,而这两份草案关于两国之间战争状态结束问题的表述并不一样。
“别添1”题为“关于日本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国交正常化的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共同声明案”,表述为“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日本国与中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结束”;“别添2”题为“ 日中共同声明文案大纲”,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之间的战争状态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结束”。
其中“别添2”的表述与中方的表述基本一致。
如果“别纸1的别添1、2”确为日方为中日联合声明准备的草案,似可以说明日方为与中国谈判做了两手准备,既有按照日方表述的“尽可能达成”方案,也有接受中方方案的“最后限度达成”方案。
姬鹏飞在外长会谈中指出:关于两国之间战争状态结束的问题,像日方那样的表述大概有问题。中国人民不能接受,中方也不能同意,因为不符合历史事实。因此,双方都有必要开动脑筋,进行充分的对话……中方准备的草案,是考虑到日方的想法而做成的。
但关于战争状态的第一项,是按照中方原来的写法。日方的困难,是关于“日台条约”的处理能否使国会接受,但日方的方案中国人民也不能接受。必须让中国人民清楚地了解战争状态是什么时候结束的。请日方仔细研究中方的方案。
从会谈情况看,双方只是把各自的草案转交对方,对实质性问题尚未深入讨论,只是各自阐明一贯立场。但中方明确表示不能接受日方的方案,双方的立场差距很大。
妥协:从争论战争状态何时结束转入技术性的词语斟酌
在1972年9月26日下午的第二次外长会谈上,日方就战争状态结束问题提出了“作为认真考虑结果”的两项修正案。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此宣布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结束”。
大平外相对此解释说:该方案的特点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主语,像这样战胜国一方宣布战争状态结束的事例,联合国与德国在结束战争状态之际曾经采用过。其二,“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日本与中国之间今后将形成全面的和平关系”。大平接着做出说明:第二方案没有明确战争状态何时结束,是因为中日双方立场不一致,所以考虑以面向未来的态度加以处理。
姬鹏飞指出:关于战争状态结束问题,今天接到了日方提出的两个方案。作为中方,极为重视战争状态结束的时间问题。而且是无论如何必须解决的问题,“本声明公布之日起”战争状态结束的时间问题是重要的。
比如,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从那时起开始生效。中方还是坚持要求日方必须明确战争状态何时结束,从这一立场看,似乎倾向于日方的第一方案,但也未明确表示接受日方的第一方案,只是表示:关于战争状态结束问题,将在日方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这恐怕是因为,按照中国外交决策高度集中的体制和程序,是否接受日方的文件草案,需要毛、周一级的最高决策者做出决断。事实上,姬鹏飞也确实与周总理就这一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
9月27日,中日双方谈判人员在北京一同游览了长城。第三次外长会谈于当晚10时10分开始,直到第二天凌晨零时30分才结束,谈判的紧张程度和艰难可想而知。难怪日方也在有关第三次外长会谈的外务省档案上标注了“是最终会谈、最为重要的内容”的字样。
在第三次外长会谈中,双方就有关战争状态结束问题的文字表述进行了细致周密的谈判。中方提出在共同声明的前言中写入“战争状态结束”的字样。即在前言的第一段“两国人民迄今为止存在的不自然的状态”一句之后,把“战争状态结束 ”、“中日国交正常化”、“两国人民愿望的实现”这三句话以名词的形式插入,从而形成“两国人民迄今为止存在的不自然的状态……战争状态结束、中日国交正常化、两国人民愿望的实现,在中日两国关系史上揭开了新的一页”这样的表述。
姬鹏飞解释说:采用上述表述方法,可以不受关于战争状态结束时间的限制,为中日双方都留有做出各种不同解释的余地。但在正文里仍写入“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国与日本之间的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的字句。这是中方本着顾全大局的原则,为解决日方感到为难的法律和批准手续上的问题而做出的让步。
但是由于中日双方在语言上的不同理解,日方又产生了新的疑问。大平问道:“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的意思,是不是说在极不正常状态结束后,仍然继续着某种不正常的状态呢﹖姬鹏飞立即回答说:不是。
是不正常的状态完全没有了的意思。但大平认为:如果按照日本语的语感解释,“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的意思是极不正常的状态结束以后,仍然持续着某种程度的不正常状态。因此,是否把“极不正常的状态”改为“一切的”、或“全部的”不正常状态更好一点﹖姬鹏飞表示:中国语的“极”只是用于修饰“不正常”,从中国语的语感来说,就是全部的不正常状态结束的意思。
但大平仍坚持日本语的语感,希望进行字面修改。姬鹏飞没有继续解释下去,而是表示将对日方的提法进行考虑和研究。因此,在第三次外长会谈上,这一问题仍未能得到圆满的、最终的解决,但双方就这一问题进行的商谈已经从对于战争状态的表述转入对于修饰“状态”一词之定语的斟酌。
从具有政治性、原则性的战争状态何时结束问题转入技术性的条文词句问题,这表明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差距已经缩小到接近于达成协议的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