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哥王利明 ■王利明就民法典谈 制定统一民法典意义重大

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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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标题:■王利明就民法典谈 制定统一民法典意义重大■王利明就民法典谈--制定统一民法典意义重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宣告形成了,而民法体系中最主要.起支架作用的法律也已基本形成,那么还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吗?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为民法典早日颁行鼓与呼>中指出:我国立法机关对民法典制定采取了分阶段.分步骤的战略,适应了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客观需要,也符合人们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识的深入.但是,分阶段.

原标题:■王利明就民法典谈 制定统一民法典意义重大

■王利明就民法典谈——

制定统一民法典意义重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宣告形成了,而民法体系中最主要、起支架作用的法律也已基本形成,那么还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吗?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为民法典早日颁行鼓与呼》中指出:

我国立法机关对民法典制定采取了分阶段、分步骤的战略,适应了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客观需要,也符合人们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识的深入。但是,分阶段、分步骤制定出的民事单行法律,受到制定时的时代背景、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认识水平、立法技术的限制,不全面、不系统、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常常出现顾此失彼的法律冲突。

因此,在民法体系中最主要、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基本形成的基础上,应该对现有民事单行法加以有机地融合与协调,从而编纂形成统一的民法典。这样做可以实现“资讯集中”,即只要手中有一部民法典,就可以找到最为基本的裁判规则;可以实现“体系分明”,即形成了完整的一般法——特别法的总分结构体系,使人们先使用特别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时,使用总则规定;可以实现“价值统一”,即将民法的价值贯彻在整个法典之中,获得立法目的协调统一。

■王志祥针对罚金数额确定谈——

财产状况可影响罚金数额

我国刑法典将犯罪情节规定为影响罚金数额的唯一因素,而司法解释将犯罪人的财产状况纳入影响罚金数额的因素,但关于罚金数额的影响因素在理论上的争论并未停止。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发表文章《论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对罚金数额的影响》中指出:

在罚金数额的确定过程中,除应考虑犯罪情节之外,还应当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在罚金数额的确定过程中,犯罪情节之外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能克服罚金刑固有缺陷。作为一种财产刑,罚金刑既具有经济性、可分性、易纠正性等其他刑种不可比拟的优势,也具有先天的缺陷:可能株连无辜、造成同罪异罚、导致以钱赎刑等。

而罚金刑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很多也都是由于犯罪分子财产状况的差异引起的。因此,在罚金刑裁量的过程中,为将罚金刑的种种弊端降到最低,就有必要考虑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

■吴建雄就反腐谈——

构建专门的反腐刑诉制度

对职务犯罪进行刑事评价和司法处置,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和长期任务,也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对此,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吴建雄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以制度的建立破解反腐“梗阻”》中指出:

在党的十八大对反腐败斗争作出重要部署,反腐败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重要突破口的背景下,笔者认为,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必须回应全党和全国人民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强烈愿望,将职务犯罪刑事诉讼从普通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出来,构建专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刑事诉讼制度。

当下,建立在普通刑事诉讼基础上的司法程序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但难以全面、准确体现职务犯罪高智能、高隐秘性和惩治工作的特殊规律。如普通刑事诉讼与职务犯罪在刑事诉讼理念、价值目标和运行机理都存在差异,因而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反腐败刑事诉讼制度。

■汤维建针对诉权谈——

当事人诉权保障机制的强化

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性范畴,诉权保障的内容涉及各领域,是一个重要的法制系统工程。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便是这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修改后民诉法强化八大机制》中指出:

本次民诉法修改依然对诉权保障加以完善,不仅在量的意义上扩展了诉权的范围,而且在质的意义上丰富了诉权的内涵,完善了保障诉权得以实现的各项机制。主要表现为:

其一,更加重视对诉权的具体保障。比如限制了管辖权的下放型转移;规范了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重申在简易程序中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完善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等。

其二,更加重视对诉权的监督保障。比如重申和强调了当事人对起诉权受到否定后的救济权利;增设了检察机关对程序违法的法律监督权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