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丽诈骗 吴晓丽贷款诈骗案
摘要:吴晓丽贷款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晓丽,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原系辽宁省盖州市镁厂厂长、营口佳友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1999年4月30日被逮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晓丽犯贷款诈骗罪,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吴晓丽以盖州市有色金属铸造厂的名义先后从盖州市辰州城市信用社贷款105万元。
贷款期满后,吴晓丽未能偿还。1995年12月30日,吴晓丽以盖州市镁厂的名义,从辰州城市信用社贷款235万元,将所欠该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弟吴晓辉、其妹吴晓静欠辰州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转入该合同。
贷款期满后,吴晓丽仍未偿还。1997年12月24日,吴晓丽又以营口佳友铸造有限公司的名义,用盖州市镁厂2214平方米厂房作抵押,与盖州市辰州城市信用社签订310万元的借款合同,将原未偿还的235方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转入该合同。
199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晓丽以盖州市镁厂名义,两次从盖州市城建信用社共计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满,吴晓丽未偿还。1997年12月8日,吴晓丽用盖州市镁厂1404平方米厂房和机器设备作抵押,重新与盖州市城建信用社签订贷款251万元的借款合同,将原200万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转入该合同。
上述贷款到期后,经两个信用社多次催要,吴晓丽没有偿还借款。1998年9月3日,吴晓丽因在上述两信用社抵押财产未在产权机关登记,擅自将镁厂的全部建筑物并厂区土地(包含上述两项贷款抵押物)作价人民币400万元,一次性转让给盖州市亚特塑料制品厂厂长王晓春,双方在签订镁厂《转让合同书》过程中,吴晓丽隐瞒了镁厂已有部分建筑已经抵押给信用社的事实。
吴晓丽从转让镁厂中收到王晓春分期给付的300万元现金,但未用于偿还贷款。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晓丽明知其厂房已用于银行贷款的抵押而将该厂房卖掉,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吴晓丽还犯有其他罪,本文略一编者注)之规定,于1999年10月26日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