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涛纠纷 耿运合诉赵洪涛债务纠纷案

2018-02-24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摘要:诉称.耿运合诉赵洪涛债务纠纷案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辛民一初字第1-005号 原告耿运合,男,1931年5月出生,汉族,河北省宁晋县四芝兰镇北齐庄村人,现住辛集市华跃汽车队.被告赵洪涛,男,成年人,辛集市彭六佐村人. 原告耿运合诉被告赵洪涛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彦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运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洪涛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0X},2000年9月,经张志新介绍,我给赵洪涛在辛集市大化加工车床,被告欠我加

摘要:诉称、耿运合诉赵洪涛债务纠纷案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辛民一初字第1—005号 原告耿运合,男,1931年5月出生,汉族,河北省宁晋县四芝兰镇北齐庄村人,现住辛集市华跃汽车队。

被告赵洪涛,男,成年人,辛集市彭六佐村人。 原告耿运合诉被告赵洪涛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彦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运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洪涛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0X},2000年9月,经张志新介绍,我给赵洪涛在辛集市大化加工车床,被告欠我加工费550元,被告借用我原子灰合款240元,两项共计79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现要求被告赵洪涛给付。

被告赵洪涛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经张志新介绍,原告耿运合为被告赵洪涛加工车床,被告赵洪涛欠下原告加工费550元,原子灰款240元,两项共计790元,证人张志新当庭证实,自己曾介绍原告为被告加工车床及被告欠原告款之事;证人耿景尧当庭证实,原告向被告要过款;原告提供马占松证言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79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欠款之事,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故应以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为准,被告应如数归还原告欠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赵洪涛给付原告耿运合加工费及原子灰款79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