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判决说理 王利明:用判决书说理促公正

2018-03-20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强化判决书说理是提高判决质量的重要途径.在不少判决中,法官在叙述案情之后,便直接援引法条裁判,但为什么依据该法条则语焉不详.有的判决不针对当事人的诉求来说理,虽讲出了一些道理和理由,但毫无针对性.有的判决甚至根本不援引具体法律规则,而只是援引法律原则(如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裁判,此种情况俗称"戴高帽"的判决.意思就是说,判决的依据直接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来,看起来层次很高,但实际上,由于这些基本原则放之四海皆准,可以适用于任何案件,因此等于没有援引法条裁判.许多判决书,不要说当事人看不懂

强化判决书说理是提高判决质量的重要途径。在不少判决中,法官在叙述案情之后,便直接援引法条裁判,但为什么依据该法条则语焉不详。有的判决不针对当事人的诉求来说理,虽讲出了一些道理和理由,但毫无针对性。有的判决甚至根本不援引具体法律规则,而只是援引法律原则(如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裁判,此种情况俗称“戴高帽”的判决。

意思就是说,判决的依据直接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来,看起来层次很高,但实际上,由于这些基本原则放之四海皆准,可以适用于任何案件,因此等于没有援引法条裁判。许多判决书,不要说当事人看不懂理由,就是法学专业人士,在看完之后也是一头雾水。

判决书之所以需要说理,就是要真正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司法的固有特性决定了法院是最讲逻辑、最讲道理的地方,人民群众之所以将纠纷提交到法院,正是为了寻找说理的地方。

如果判决书不讲道理,就意味着司法不讲道理,老百姓也就没有其他的地方可以说理了。法谚有云:正义是从裁判中发声的。司法的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正是通过每一份判决书中的理由所彰显出来的。

可以说,判决的说理性越强,其公正性越强,也就越够为当事人所接受,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在实践中,某些判决从结果上看,对当事人双方是公平合理的,但因为欠缺说理,导致一方或双方都不相信该判决是公正的,甚至出现无休止的缠讼、上访,从而引发很多社会问题。

对法院而言,判决说理是践行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增进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司法公开不仅仅是程序的公开,还表现在裁判结果、裁判过程的公开。尤其是法官应当将其在裁判过程中的心证公开,即将其内心确信的形成过程向社会进行公开。

判决需要强化说理,首先就是为了说服法官自己。这就要求案件裁判结果必须要有正当理由的支撑,如果缺少充分的说理论证,法官连自己都无法说服,如何说服别人?只有强化判决说理,才能实现裁判的公正。一份充分说理的判决,本身就表明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是公正司法、不偏不倚的,这也是法院裁判正当化的重要依据。

对当事人来说,裁判的说理也是辨明是非、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重要方式。判决说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法官充分展示了裁判理由,当事人知道究竟赢在哪里、输在何处,大多数当事人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

裁判的说理本身具有引导人们正确行为的功能,因为在判决中辨法析理、定分止争、阐释规则,不仅是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感受公平正义的方式,也是让整个社会感受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人们可以从充分说理的裁判中形成合理的预期,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也是判决与调解在功能上的一个重大差异。

对整个社会而言,充分说理的判决才经得起社会的评价。尤其是在信息畅通的网络时代,网络监督的功能已经发挥着很大作用,每一个个案都可能在网上公开,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社会的关注不限于对判决结果的简单关注,而更体现在对判决是否详细说理的关注。

这不仅反映了我国公民法律素养的普遍提升,也反映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期待。从这个意义上说,判决的说理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期待、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判决的充分说理,可以有效地减少社会对法官的质疑,能够有效地规范自由裁量,防止司法专横、恣意裁判。

每一份判决都是法官向社会呈现的一份答卷。在国外,一份判决可能是一篇绝佳的论文。当然,要求判决书都成为学术论文,这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但每一份判决书至少都要讲出充分的理由,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甚至是社会对法官提出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法将判决书说理作为法官的一项职责,也是当前促进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