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特首曾荫权涉贪 有关特区官员贪污适用法律的规定
凤凰资讯新闻:2005年3月,在首任香港特首董建华以“健康理由”辞职后,曾荫权于当年6月24日正式宣誓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2007年3月25日,曾荫权第二次当选特首,任期延至2012年届满。
据悉,现年72岁的曾荫权共涉嫌3项指控,包括2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及1项《防止贿赂条例》中的“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1月3日上午,香港前任行政长官曾荫权涉嫌收受利益案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审,曾荫权否认三项指控。
关于特别行政区特首贪污受贿的案件这还是第一次被内地居民关注,借由此案,香港廉政公署的神秘面纱也终于揭开,人们都十分好奇香港官场的贪腐问题如何解决。虽然案件由香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人们还是十分关心案件结果。
有关特区官员贪污适用法律的规定
中国是一个多元化的国家,香港、澳门由于历史原因,属于行政特区,拥有高度自治权。因此,香港的经济、法律制度均与大陆有很大的区别。在法系上,中国和香港适用两套法系,同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具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对于香港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可分为三种情形:
一、香港人在香港犯罪当然只适用香港法律;
二、香港人在大陆犯罪,依照属地原则,应当适用大陆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香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二元的法律适用制度,则只可能适用香港特区或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因此,香港官员贪污犯罪案件不适用大陆《刑法》。不过,香港有关贪污腐败的法律规定却可以给大陆刑法做一个借鉴。如果遇到具体问题,及管辖权争议,请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