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人好办事 看看景阳岗和景阳春的官司
教授根据明朝木刻版画创作一幅由山冈、松林、新月、武松打虎、草丛及折断的哨棒和松枝组合的“武松打虎图”,作为景阳冈酒包装、装潢。19 8 9 年景阳冈酒厂将上述两幅正在使用的“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注册登记,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发的50 4 3 3 1 号(高中羽作)、5 0 4 3 3 2 号(经修改的刘继卣作品)注册证书。
在聊城的第五场官司,是景阳冈酒厂诉景芝酒厂侵犯了该厂的5 0 4 3 3 1 号(高中羽作品)注册商标。
聊城地区中级法院认为:历史名著《水浒》使“武松打虎”和阳谷景阳冈闻名天下。原告景阳冈酒厂利用文化和地理上的优势,在其生产的景阳冈牌系列白酒上使用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并经依法核准注册,应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景芝酒业公司在其生产的景阳春牌白酒的包装、装潢上使用武松打虎图案,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景芝酒业公司使用的未经注册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两种商标的图形尽管绘画风格和底色不同,但其画面都由山冈、松林、武松、老虎、哨棒、草丛等基本要素构成,其形其义都是武松打虎。两种商标所附诗词都有“景阳”、“透瓶香”、“三碗不过冈”等完全相同的词句,“猛虎降”和“降猛虎”意义也完全相同。两种商标中的“景阳春”和“景阳冈”,“景阳”二字完全相同,“景阳春”改用篆体书写后,篆写的“春”字与“冈”字非常相像。总之,两种商标中的图、诗、字均近似,其整体含义都是武松酒后在景阳冈打虎,内容均取材于历史名著《水浒》,这就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把景阳春酒误认为景阳冈酒。因此,被告景芝酒业公司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1 9 9 7 年1 2月1 1 日,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庄严宣判:被告景芝酒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的景阳春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装潢上使用“武松打虎图”。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 3 6 .9 97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 0 日内一次性给予。
(二)早在两年多以前,景阳冈酒厂就开始状告景芝酒厂,然而就是这样一桩看起来并不复杂的官司,为什么竟然打了两年多呢?
1 9 9 5 年1 0月,景阳冈酒厂向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山东景芝酒厂。诉称该厂在其“景阳春”酒瓶上使用的武松打虎图与景阳冈酒厂的5 0 4 33 2 号(修改后的刘继卣作品)注册商标完全一样,构成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 0 0 万元。1
日,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是围绕武松打虎图展开的第一场官司。
1 9 9 6 年1 月至4 月,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景芝酒厂起初表示道歉,明确承认侵权事实,愿意赔偿景阳冈酒厂部分经济损失,并谋求共同发展的路子。
就在景芝酒厂应付调解的同时,他们在北京反守为攻,围绕景阳冈酒厂5 0 4 3 3 2 号注册商标(修改后的刘继卣作品)打了三场官司。
1 9 9 6 年4 月2 8 日,景芝酒厂突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景阳冈酒厂的5 0 4 33 2 号打虎图商标(修改后的刘继卣作品),理由是景芝酒厂于1 9 7 3 年即开始使用此图,只是没有注册,景阳冈酒厂的抢注是不道德的,要求国家商标局撤销景阳冈酒厂已注册达7 年的商标。
景阳冈酒厂认为,他们注册的5 0 4 3 3 2 号打虎图商标(修改后的刘继卣作品)是山东省粮油进出口公司设计的,1 9 7 3 年先在景芝酒厂使用,用以灌装出口白酒。但后来景芝酒厂将出口产品大量转为内销,引起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不满,于1 9 8 0 年将打虎图商标交景阳冈酒厂使用。该商标既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由省粮油公司转来,是上级部门认定使用的,本身就是合法的。且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谁先提出申请,谁就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并不与使用长短和时间先后有关,所以景阳冈酒厂5 0 4 33 2 号商标(修改后的刘继卣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正在景阳冈酒厂和景芝酒厂你来我往,打得难解难分的时候,
先生(1 9 8 3 年去世)继承人———夫人裴立和女儿刘蔷半路加入打虎图纠纷之中。1 99 6 年4 月,裴立与刘蔷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景阳冈酒厂的5 0 4 3 3 2 号商标,(修改后的刘继卣作品)。理由是该商标的注册未经著作权人
先生及其继承人的许可,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即著作权。
景阳冈酒厂认为,以画虎著称并创作武松打虎组画的
先生,对阳谷这片土地和阳谷人民有深厚感情,生前一直与阳谷县有密切关系和友好往来。1 9 7 8年1 2月,原阳谷县宣传部干部王豫濮和原电影公司干部仝绪海同志,经
先生的密友———中国水浒协会理事
先生家中,请其为阳谷水浒文学戏曲纪念馆作画时,与
先生谈及阳谷的景阳冈酒,当问到能否让阳谷酒厂(现景阳冈酒厂)在酒包装装潢上使用打虎图时,
先生当即表示可以使用,并介绍王豫濮同志到美术出版社找一个叫杨奎汉的人购买他的《武松打虎》画册,从中挑选图案使用。1 9 8 2 年10 月3 1 日为表达阳谷县及景阳冈酒厂对
先生的心意,阳谷县文化局局长张学峰在景阳冈酒厂干部孟召栋同志的陪同下,赴京给画家赠送两瓶带有武松打虎图案的“景阳冈陈酿”。在刘继卣家中,当谈到景阳冈酒厂生产的“景阳冈陈酿酒”包装时,
先生高兴地说:“这酒很有名气,武松喝了1 8 碗烧酒才打死猛虎。”因早在1 9 7 8 年
先生已有口头明示许可,所以,1 9 82 年看到带有“武松打虎”的景阳冈陈酿酒时,当然也就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在
先生去世1 5 年后的今天,提出景阳冈酒厂侵犯了
先生的著作权,不但已超过时效期限,而且也有违
1 9 9 6 年7 月,裴立、刘蔷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景阳冈酒厂侵犯了刘继卣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承担诉讼费用,并赔偿人民币5 0 万元,理由是景阳冈酒厂使用打虎图未经许可,未付报酬,不著作者名字,擅自修改画面。
在北京的三场官司,以景阳冈酒厂的失败而结束。
1 9 9 6 年1 2月1 2 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裴立与刘蔷胜诉,法院判令景阳冈酒厂停止使用
先生作品,公开道歉,承担诉讼费用,并赔偿人民币2 0 万元。19 9 7 年2 月2 4日,国家商标注册评审委员会以景阳冈酒厂使用打虎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为由,依法作出裁定,撤销景阳冈酒厂注册的第5 0 4 3 3 2 号武松打虎图商标。景阳冈酒厂不服海淀区法院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被驳回,维持原判。
尽管景芝酒厂和裴立、刘蔷在北京的官司中获胜,但应该指出的是,她们使用了一些极不妥当的手段。
第五场官司中,景芝酒厂出示了所谓的证据———裴立在1 9 8 5 年6 月2 1 日致该厂副厂长的信。在聊城中级法院审理第五场官司时,委托有关权威部门对裴立的这封信进行了鉴定,认为这是一件伪证。文检鉴定确认:“1 9 8 5 年裴立写给王海平副厂长的信,不是1 9 8 5 年所写,而与其1 9 9 6 年前后的签名相近”。
正因为裴立出示了这份所谓的证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才撤销了景阳冈酒厂已使用了1 5 年的50 4 33 2 号注册商标,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才判决景阳冈酒厂构成了侵犯著作权,赔偿裴立2 0 万元。
(三)武松打虎图著作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后,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产生了不同看法。1 99 5 年3 月1 2 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约请了首都法学界、立法和司法部门的著名专家和学者召开了一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前任校长江平等。与会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对于被告使用武松打虎图是否征得作者同意这一问题,一审法院处理得过于简单了,而且判决以“没有证据”为理由否定也不当。一审中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便是被告的使用是否征得了作者同意,与会者一致认为,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应充分考虑时代背景。当时对著作的使用许可,不存在书面形式的法律强制要求,而且从人们的社会心态来讲,自己的作品被制成商标,从而广为人知,对作者而言,是一种非常荣耀的事情。因此,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不应以过去的标准来要求被告。有的专家认为,此案基本上是一个手续不全的问题,而不是没有征得同意的问题,手续不全不等于作者没有同意。尽管景阳冈酒厂在北京输了三场官司,但由于1 9 89 年该厂注册了两幅武松打虎图,即使景阳冈酒厂没有刘继卣所画武松打虎图第5 0 4 3 3 2 号注册商标,景芝酒厂也对景阳冈酒厂构成商标侵权,因为景芝酒厂的武松打虎包装装潢还与
教授为景阳冈酒厂设计的第5 0 4 3 3 1 号注册商标十分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了讨个最终说法,于是出现了第五场官司———山东景阳冈酒厂诉山东景芝酒厂商标侵权案,并且终于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