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死磕 陈瑞华:二审法院判刘涌死缓没有给予充分论证

2018-03-11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陈瑞华:我注意到近期媒体对刘涌案件展开的讨论,也注意到社会各界对辽宁高院的判决提出的质疑和批评.从本案判决书的内容来看,社会各界对该案件的批评是有根据有道理的.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点,辽宁高院的判决书在它的前半部分认定刘涌等犯有严重的罪行,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亡事件,但判决结果却改变了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这样一种前边声讨后面从缓处理的判决书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第二点,刘涌作为本案的首犯,被法院判处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作为并非首犯的宋健飞却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点也很容易让人产生强烈的怀疑

陈瑞华:我注意到近期媒体对刘涌案件展开的讨论,也注意到社会各界对辽宁高院的判决提出的质疑和批评。从本案判决书的内容来看,社会各界对该案件的批评是有根据有道理的。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点,辽宁高院的判决书在它的前半部分认定刘涌等犯有严重的罪行,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亡事件,但判决结果却改变了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

这样一种前边声讨后面从缓处理的判决书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第二点,刘涌作为本案的首犯,被法院判处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而作为并非首犯的宋健飞却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点也很容易让人产生强烈的怀疑:首犯保留了性命非首犯却被剥夺了生命,有什么道理呢?第三点,也可能是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二审法院对刘涌作出死缓判决改变了一审的判决结论,但却没有给予充分的解释论证。

而只是用一句非常笼统的“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这种一语带过的说法也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辽宁高院究竟考虑了哪些具体的情况?有什么东西需要向公众隐瞒呢?

从以上三点来看,我无论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还是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对本案的判决结论,也同样表示合理的怀疑,等会我将和网友们进行讨论,并充分阐述我的观点。

我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辽宁高院这样的判决书并非偶然,它实际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判决的长期惯例,也是我国司法制度重大问题之所在。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作出一项重大判决的时候,不习惯于向公众阐明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尤其在作出重大改判的时候,也是用非常简单和笼统的语言来表达理由。这样做损害的是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导致公众极容易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长期以来中国司法运作的一个基本状况是:法院在判决之前,习惯于在内部起草一份结案报告。这份结案报告往往对判决的理由,改判的依据,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但是这份结案报告往往是在法院内部向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做解释所用,而几乎从不载入判决书中。

这种司法惯例所造成的消极后果是,法院不为公众负责,不向公众充分地说明自己判决的根据和理由,而只向本法院和上级领导负责。这样做的后果是,法院的判决不管是否正确和公正,都容易让人对它的公正性形成怀疑。

第三,中国司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司法严重的不独立,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经常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结论,而往往屈从于上级领导、社会舆论还有其他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中国司法官员长期以来处于素质低下,职业道德状况有待提高的状态。

很多来自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而来的法官,并不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他们只知道一味地服从上级,而很少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见解。因此在很多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对自己判决的理由经常不能给予充分的解释,因为他们能力不够。

综合以上观点,我的基本结论是,社会公众在对刘涌案件加以关注、质疑乃至批评的同时,还应当就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进行充分的讨论。当前我们国家已经启动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包括法院的组织形式,审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司法判决的执行方式,看守所的归属,检察监督的前景,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一系列的司法体制问题,都处于有关变革的讨论之中。

如果我们从这个案件的判决讨论过程中,能够对中国司法体制的问题展开讨论,对中国司法改革的主要课题进行证明。那么我相信这种讨论将有利于我们国家司法体制的改善,也有利于法院司法审判活动走向更加公开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