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榕校区 榕马政征偿字〔2015〕1号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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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标题:榕马政征偿字[2015]1号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任义良等:因沿山1-7弄片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建设需要,本府于2013年11月9日依法作出榕马政征[2013]4号<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公告,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该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同日公布,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沿山家园安置房期房,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013年11月9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

原标题:榕马政征偿字〔2015〕1号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任义良等:

因沿山1-7弄片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建设需要,本府于2013年11月9日依法作出榕马政征〔2013〕4号《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公告,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该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同日公布,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沿山家园安置房期房,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013年11月9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为马尾区罗星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下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福州名实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下称名实公司)。

马尾区沿山东路74号(原沿山北路74号)房屋位于沿山1-7弄片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征收范围内,该房屋所有权人为任礼铿(已故),使用人为任义良等,屋式为混合结构四层楼房一座,产权面积666.6㎡(住宅),已核发榕马S字第02260号《房屋所有权证》。经征收实施单位实地勘测丈量,被征收房屋现已扩建,总建筑面积为940.15㎡(其中砖混结构面积788.7㎡,砖木结构面积12.84㎡,简易搭盖面积138.61㎡)。对照航拍矢量图,上述房屋无产权面积中134.94㎡可予以补偿。

因你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名实公司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在估价时点2013年11月9日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名实公司出具了名实估报字[2014]FC23号和名实估报字[2014] FC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面积777.16㎡)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4933594元,就地安置房马尾区沿山家园钢混结构高层(16/31层)带电梯拟建住宅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均价为7213元/㎡。

现区房屋征收部门对上述被征收房屋提出补偿方案如下:对被征收房屋中产权面积和无产权面积134.94㎡予以补偿,沿街底层住宅改作营业性店面使用的房屋面积超出签约期限仍按原房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合计确权补偿面积777.16㎡(计算方式:666.6㎡ 104.46㎡ 30.48㎡×20%),其余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以产权调换方式就地安置沿山家园安置房建筑面积795㎡,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23314.8元,并提供马尾区金海幼儿园旁箱式过渡房154、155号(建筑面积36㎡)给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使用。根据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三条第(四)款,该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目前继承情况不清,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经福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鉴定,以榕房拆估鉴字[2014]第040号《鉴定报告》确定产权调换房屋马尾区沿山家园钢混结构高层(16/31层)带电梯拟建住宅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均价为7213元/㎡,以榕房拆估鉴字[2014]第041号《鉴定报告》要求名实公司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进行修正。为此,名实公司对被征收房屋价格进行了重新评估,并出具了名实估报字[2014]FC23G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面积777.16㎡)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仍为4933594元。经专家委员会再次鉴定,以榕房拆估鉴字[2014]第042号《鉴定报告》对修正后重新出具的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予以认可。

本府认为,名实公司就本案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所出具的名实估报字[2014]FC23G1号和名实估报字[2014] FC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系由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估价时点符合规定,并已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认可,故上述两份估价报告应当作为结算本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差价款的依据。

被征收房屋将沿街底层住宅改作营业性店面使用的房屋面积,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仍按原房住宅用途进行补偿。

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补偿方案符合法规和《沿山1-7弄片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你应当及时搬迁交房。

据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和《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程》,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马尾区沿山东路74号房屋征收以产权调换方式就地安置沿山家园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795㎡,具体安置房户型由你自行选择,你还应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800741元(计算方法:7213元/㎡×795㎡-4933594元,产权调换差价款结算金额最终以市房屋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计算),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向你支付两倍搬迁补助费合计23314.

8元,同时提供马尾区金海幼儿园旁箱式过渡房154、155号(建筑面积36㎡)给你在过渡期间使用,并就临时周转用房不足被征收房屋确权补偿面积部分在过渡期间每月支付你临时安置补助费5929.

28元(计算方法:8元/㎡×(777.16-36)㎡)(如果选择自行过渡,将每月支付你临时安置补助费6217.

28元),过渡期限自你搬迁之日起暂定36个月,最终以实际过渡期限结算,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你拒绝回迁的,不再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你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马尾区沿山东路74号房屋腾空并交付区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备注)。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8日

备注:或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