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义老师 黑心煤矿老板欠薪 律师援手伸张正义
青海新闻网讯 居某等10名民工都来自重庆,2013年4月因朋友介绍来到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杨某承包的某煤矿务工,居某等人从事掘井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最初承包人杨某安排他们整修巷道、干些零活,口头约定日工资为200元至250元;4月下旬,居某等人从事掘井采煤,按照每吨70.
6元的产量支付工资,7月份煤矿因瓦斯报警被关闭,停止采煤工作,之后居某等人按照杨某的安排修建一处避难洞,每米工资为9500元,共修建24.
7米深的避难洞。直到10月底煤矿一直没有恢复生产,居某等人想领取工资回家,但是杨某以工资由某煤矿支付为由拒付,后经居某等人的上访某煤矿垫付了5万元工资,仍欠20余万元,由杨某出具一张工资表为依据。
居某等人听说法律援助可以帮助他们这样的困难群体,于是来到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经过审查,居某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即开通"农民工援助绿色通道"为居某等人指派援助律师郭金桂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经过审查居某手中仅有一张承包人杨某出具的工资表。为了确定本案的诉讼主体和收集到更有利于民工起诉的证据,郭金柱先后到劳动监察大队及经贸局等单位查询相关资料,收集到了某煤矿曾垫付发放了民工5万元的工资和某煤矿与承包人杨某之间签订的一份承包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杨某每月负责制作民工的工资表,由煤矿于每月15日至20日拨付给杨某,由杨某代为发放给民工。
据此援助律师确定了某煤矿和杨某均可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遂即起草诉讼文书。
2014年5月5日,门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第一被告杨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第二被告某煤矿辩称民工与煤矿没有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援助律师认为:某煤矿作为用人单位将采矿权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杨某,煤矿应当作为承担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对拖欠的民工工资负有给付的义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某煤矿支付47名农民工工资20.2万元。
然而,判决下达后某煤矿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程序有误,发回重审。2015年6月10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援助律师一直代理本案,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某煤矿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明煤矿已经全部支付了杨某的劳务费,且已经超额支付,另外又提供了所谓的杨某领取劳务费的相关单据,对此援助律师指出该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一审过程中煤矿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而且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不具有证明的效力;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支持了援助律师的代理观点,其诉求获得了支持。7月2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居某等民工工资共计20.2万元;某煤矿有限公司对上述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文图由青海省司法厅法律援助管理局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