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丹精神 陈力丹:以法治精神报道法治新闻
●近来多起特大杀人案件接连开庭审理,成为传媒兴奋的焦点之一。然而,从网络到传统媒体,充斥诸如“特大杀人狂邱兴华今上审判台”、“邱兴华今日过堂”、“杀人狂魔张友添昨受审”的标题。事实上,“狂魔”等说法是没有确定性的情绪化用词,适于写《西游记》,但不能用于报道新闻事实。杀人多了叫“狂魔”,少了就好些吗
●对于庭审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传媒的报道应采用规范的法律用语,这不是形式问题,而是透过这种称谓形式体现法治。同样,传媒在引证言语时,负有道德和法治的责任,不是只要有人说了,我们就可以报道。暴力或不道德的言语、场面即使客观发生了,传媒只能采用概括的方式叙述事实
●尤其不能有意无意地通过报道庭审突出某种不健康的社会心理。比如把一个抢劫杀人犯自称的“仇富”动机置于整个消息的最前头,似乎就使他的行为与普通的抢劫杀人不同了。这样写作存在伦理问题,它传播的不是必要的反映事物本质的信息,反而可能销蚀和分割我们普遍的正义感、同情心
自去年10月庭审杀人嫌犯邱兴华以来,我国多起特大杀人案件接连开庭审理,成为传媒兴奋的焦点之一。然而,从网络到传统媒体,那些日子充斥诸如“特大杀人狂邱兴华今上审判台”、“邱兴华今日过堂”、“杀人狂魔张友添昨受审”的标题。今年元旦刚过,南方某报头版头条又出现《佛山杀人狂魔广州落法网》的特大新闻标题。
对于庭审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传媒的报道应采用规范的法律用语,这不是形式问题,而是透过这种称谓形式体现法治。“狂魔”的说法是没有确定性的情绪化用词,适于写《西游记》,但不能用于报道新闻事实。杀人多了叫“狂魔”,少了就好些吗?即使杀了一个人,其法律上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严重的罪行。
我们的报道用词要科学、严谨。特别在涉及法律问题时,不能感情用事,使用不恰当的形容词和副词。传媒应是社会理性的代表,要有理智和法治意识。
有的传媒在使用“杀人狂魔”时加上了引号,意为群众所说。传媒在引证言语时,负有道德和法治的责任,不是只要有人说了,我们就可以报道。暴力或不道德的言语、场面即使客观发生了,传媒只能采用概括的方式叙述事实,例如“某些公众对此发表了言词激烈的批判性意见”,这是基本职业规范。
对审判前和审判中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使用“罪犯”、“拒不认罪”、“狡辩”、“百般抵赖”、“丑恶表演”等等的用词,即使在法庭宣判被告有罪和量刑以后,也应该使用判决书上对被告的定性语言来报道事实,不能使用“恶魔”、“狂魔”之类非法治的言词来描绘罪犯。
把现代法庭审判说成是“过堂”,是近些年传媒较为普遍的情形。有一家报纸2002年关于张二江受审的报道标题是“过堂竟像做报告”;还有一家报纸2005年关于庭审冠丰华案的报道标题是“黑老大咆哮公堂拒不认罪”;现在,又出现“邱兴华今日过堂”的标题。
将中国古代的这个概念指代现代法庭,是不严肃的。我们的传媒曾经一度热衷于把人民共和国的县长称为“父母官”,这在观念上颠倒了公务员与人民的关系,这个问题现在基本解决。其他类似的问题,诸如“过堂”概念的乱用,同样需要订正。
关于庭审报道的规范要求,我国的法律、行政规章和自律,以及国际上的有关规定和自律不胜枚举。中国的,例如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版规定:“未经人民法庭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全国记协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二款规定:“任何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者,在未被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推定为无罪。”1994年《德国新闻工作者准则》第13条规定:“在未宣判前,被告人不得被认为有罪的一方。
”《英国广播公司制片人手册》关于报道犯罪的部分指出:“当我们处理犯罪新闻的时候,应慎重考虑我们的报道目的、方式和我们节目的环境。在现实生活中,犯罪不是一件有魅力的事。我们不得在报道中添油加醋。
……仔细考虑报道犯罪时使用的语言的准确性和恰当程度。即使用平常语言来报道,犯罪也是很有震撼效果的,所以不得使用丰富的言语来夸大其辞。应避免陈词滥调和不必要修饰语。”在这里,最后那段话,点到了我们关于邱兴华案件报道的症结。
也有报道规范的,例如新京报2006年10月20日关于庭审邱兴华的报道,占了一个版,却没有在头版大肆张扬,安排在靠后的A26版。具体报道很有特色,行文客观,主题是《邱兴华被判死刑当庭喊着要上诉》,这个情节是其他报纸所忽视的。
而另一家北京的报纸关于庭审新闻的标题是《杀人魔邱兴华一审被判死刑》,行文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例如一个小标题“杀人恶魔竟面带微笑”(可以报道他微笑,但添加一个“竟”字,便带有记者的主观评价了)。多数传媒具体报道的行文是较为规范,但在制作标题时,编者显然为了戏剧性的传播效果而造成“魔”字泛滥。其实,只要理智 法治,规范地报道庭审并不是难事。
关于庭审报道,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即不能把当事人的交代作为案发的原因,这样对事实的描述是不客观、不全面的。邱兴华案中,很多传媒都把邱说的他妻子受到调戏作为杀人的原因。事实上,判决书并没有采信邱说的杀人动机。
记者尤其不能有意无意地通过报道庭审突出某种不健康的社会心理。去年7月,各种传媒报道庞茂升案,均以因仇富而杀人作为报道基调。“怀着这种仇富心态,29岁的庞茂升开始选择他认定的有钱人进行抢劫和敲诈,一个月内,杀死一人,勒索7万元。
”就此,有评论家指出:把一个抢劫杀人犯自称的“仇富”动机置于整个消息的最前头,似乎就使他的行为与普通的抢劫杀人不同了。是这样吗?恐怕难以肯定。这样写作存在伦理问题,尽管这可能由于记者对一个涉案人物的特点格外敏感,或者想在一篇简单的报道中暗示更丰富的社会信息。
很多网站直接把庞的交代原话作为标题《“觉得有钱人太张狂,就想教训教训他们”》。这个“放大”使我警觉:这个信息不简单,在传播中,似乎迎合着某种社会心理。
然而,评论家的意见却被淹没了。同年12月,多数传媒仍以这个基调报道庞伏法。例如某地三家报纸的新闻标题或行文中的话:“看到宝马撞人的新闻,萌生仇富心理”;“凭私家车断定女教师为有钱人,抢劫不成杀人”;“仇富心态难以自制的庞茂升……”这样的报道,如同评论家所说,它传播的不是必要的反映事物本质的信息,反而可能销蚀和分割我们普遍的正义感、同情心。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