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涛被抓 朱海涛涉嫌盗窃被判罚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海涛,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蔡沟乡大朱村农民,住该村3组;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8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2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海涛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海涛于2006年8月30日17时许,在本区垡头燕京药店门前,窃取张伟停放在此处的川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00元)时,被当场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伟的陈述,证人孙志林、彭冲、王栋、曹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朱海涛是未遂犯,故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