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人民大学 《新中国60年法律人群英谱》发布 14位人大法学院教师及校友榜上有名

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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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新中国60年法律人群英谱>是由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教授领衔的撰写小组撰写的,刊登于<中国法律>2009年第6期(总81期),该文其列举了六十年以来的六十位法律人. 正如该文所提:"每个人心目中都有最优法律人的标准,所以,请读者理解的是,我们并不说这六十位法律人就是最优.我们是选取六十位优秀者,通过对他们的述评,以具体代抽象,展现中国全体法律人的成绩,展现他们的薪火相传.所谓薪火相传,传递的就是热爱法治,建设法治的精神."在<新中国60年法律人群英谱&g

《新中国60年法律人群英谱》是由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教授领衔的撰写小组撰写的,刊登于《中国法律》2009年第6期(总81期),该文其列举了六十年以来的六十位法律人。 正如该文所提:"每个人心目中都有最优法律人的标准,所以,请读者理解的是,我们并不说这六十位法律人就是最优。

我们是选取六十位优秀者,通过对他们的述评,以具体代抽象,展现中国全体法律人的成绩,展现他们的薪火相传。所谓薪火相传,传递的就是热爱法治,建设法治的精神。"

在《新中国60年法律人群英谱》中所列举的六十位法律人中,有十四位学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师或者校友,他们是:

马克昌

马克昌,1926年生,河南西华县人。1946年秋人武汉大学法律系学习,1950年毕业留校后即被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师从前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专门从事刑法学研究,1952年返回武汉大学任教。

马克昌于1977年曾受委托担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吴法宪的辩护人;1979年8月受命与韩德培教授一起重建武汉大学法律系,任法律系副主任, 1983年晋升为教授并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198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成立,担任院长;参加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工作。

马克昌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等职务。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称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

马克昌主编了多部刑法学著作。如1992年主编了大陆第一部研究刑事政策的专着《中国刑事政策法》,填补了大陆刑事政策学研究的空白;1993年由他任第一主编的《刑法学全书》出版,是迄今为止我国最权威的一部刑法学巨型工具书。马克昌作为新中国法学奠基人之一,为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王利明

王利明,1960年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从1984年开始,王利明在中国人民大学工作,他在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早在《民法通则》颁布前,他就跟随自己的博士生导师佟柔研究民法体系和基本制度。其个人专着《物权法论》、《合同法研究》、《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民法总则研究》、《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系列文库》等著作都是该学科开创性著作,对于我国民法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

王利明为我国民商事立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先后参与了《合同法》、《物权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同时参与《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 《人格权法草案建议稿》的起草,主持完成了《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条文和立法理由书。

王利明先后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咨询员等职务。曾经三次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

王利明遐曾获得"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

公丕祥

公丕祥,1955年1月出生于江苏泗阳。1978年进入南京师范学院(现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学习,获法学学土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历任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副主任、主任,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委员,经济法政学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并于1998年10月出任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校长。

在此期间公丕祥于1994年9月至1997年6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公丕祥出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国家二级法官。

公丕祥先后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法律哲学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江苏省法理学宪法学研究副总干事等职。

公丕祥多年来从事法哲学和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的研究。他先后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5项、省级科研项目6顼,出版个人专着4部,主编著作11部,并有12部与人合作的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等专业刊物上发表了100余篇论文。曾获国家教育部第二届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等荣誉。并于1995年被中国法学会授予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许崇德

许崇德,1929年1月出生于上海青浦,1951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随后进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宪法)专业研究生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已执教50余载,独着、主编、参着的学术著作和教材共57种之多。

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点建立人和主持人。许崇德还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民建中央特邀顾问等社会职务。

许崇德参与制定了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基本法律。1985年,许崇德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88年,又被任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1985年~_1993年,许崇德参与完成了港、澳特别行政区两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1998年,许崇德又先后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许崇德先后接受了四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任命书,见证了新中国宪法和宪政发展的历程。

孙国华

孙国华,1925年生于河北阳原县,新中国成立前在朝阳大学学习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成为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是第一批跟随苏联学者研究"国家与法权理论"的研究生,毕业后留校,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是全国首批统编法学教材主编之一,是新中国自己培养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家之一。1986年他创建并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理学专业博士点。同年,为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讲授法制课。主要著作有《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理求索》、《社会主义法治论》。

孙国华是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主要奠基人之一。孙国华撰写过大量的论文,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观点。 他曾经研究过"法治"与"法制"的关系问题,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起到了理论准备的作用>面对有人提出的中国法理学"幼稚论",他客观地正确评价了中国法理学发展;他主张科学认识西方法律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关系问题;他主张一分为二科学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他主张发表学术观点,要考虑到社会效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肖扬

肖扬,1938年出生,广东河源人。196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广东省曲江县从事工作,曾担任曲江县公安局干部、曲江县委宣传部干事、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委常委兼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1983年后,肖扬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先后担任副检察长、检察长职务。1990年,调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检察院任职期间,他致力于反贪事业,创立了全国第一个举报中心、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主持起草了《反贪污贿赂法(草案)》。

1993年,肖扬被任命为司法部部长,其间亲自倡导建立了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并推动了中央举办法制讲座的制度化。 1998年和2003年,经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连任两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肖扬对司法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等。2004年,肖扬被授予香港城市大学荣誉法学博士学位。2009年6月,他受聘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吴汉东

吴汉东,1951年1月出生,江西东乡人,教授、博士生导师。1977年参加高考,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本科,留校任教;1986年中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

1993年 3月~2000年5月,任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院长;2000年5月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常委。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组成员等职务。

吴汉东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理论、知识产权法等方向的研究,主持完成十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学术专着有《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 《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等,主编司法部统编教材、全国白考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等2部,发表论文70余篇。

1996年1月至1997年2月任澳门立法会议员法律顾问。 2001年中国加A,WTO后,吴教授审时度势地指出,知识产权战略是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是中国实施市场竞争的战略重点和对外贸易的战略举措,是当时最早提出知识产权战略观念的学者之一,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发展和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吴家麟

吴家麟,1926年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新中国宪法学泰斗、法律逻辑学创始人之一,曾与兰州大学法学院吴文瀚并称"西北二吴"。

吴家麟本科就读于北京大学,建国后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1954年,吴家麟编写了新宪法颁布后第一本系统宣传宪法的书——《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他被划为"右派"后,从1962年初至1992年三十年间在宁夏大学任教。

在宁夏大学期间,吴家麟得到了保护,没有受到批斗,主要讲授逻辑学。因此,改革开放初期,吴家麟就出版了许多法律逻辑学方面著作,如《故事裹的逻辑》(1979年)、 《审案、破案与逻辑》(1982年)、 《法律逻辑学》(1982年)等,并因其在该领域的造诣,而担任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会长等学术职务。

吴家麟对新中国宪法学也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参与编写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任该书宪法、行政法副主编。他主编的《宪法学》 (1983年)是文革结束后国内第一部宪法学教材。

文革结束后,吴家麟有机会到中国人民大学或者厦门大学任教、任职,但是他仍然选择留在西北,并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由一名普通教师成为了宁夏大学校长,为我国高等人才培养、高等教育事业和宁夏大学的发展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何思敬

何思敬,1896年出生于浙江省杭县。早年留学日本,攻读法学和哲学。1927年回国后,任广州中山大学教授和法科副主任。20世纪30年代参加反帝大同盟、社会科学工作者联盟、创造社等进步团体。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何思敬在上海参加文化界反日大同盟、巴比塞反战同盟和国民御侮自救会的革命活动。1932年加人中国共产党。1936年在香港主持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华南总部的工作。1938年到延安后,历任抗日军政大学教授、延安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员、政策研究室负责.

人。 1945年任中共代表团法律顾问,参加国共谈判,被毛泽东誉为"全国第一流法学家"。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任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等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何思敬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律系主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表,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外交部专门委员,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常务理事。何思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有精深研究,对法学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培养做出了贡献。

佟柔

佟柔,满族,1921年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县。1946年考入沈阳的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1949年初,人华北大学学习和工作。华北大学停办后,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研究生;1950年进人民法教研室任教员,后长期主持和领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的工作,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

佟柔40年致力于民商法研究和教学,逐渐形成了自成一体的民商法、经济法理论,他认为"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应该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他反对把国营企业私有化或股份化的主张;他强调经济法只是一个学科,而不是一个法律部门。此外,他对民商法领域大量具体制度以及婚姻法,继承法和公司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也都有独到的见解或论述。这些使他成为了新中国民法学科的开创者和主要奠基人。

佟柔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其中许多人(如王利明等)已成为民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中坚力量。佟柔的主要作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1981年)、 《民法概论》(1982年)、 《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 (1985年)、 《论国家所有权》(1987年)、 《民法通则简论》(1987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1988年)等。

张晋藩

张晋藩,1930年出生,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曾经任国务院第二届(1985年-1991年)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兼中国法律史学会的专业顾问、中国法文化研究会会长等社会职务。着有: 《中国法制史》(第一卷), 《中国法律史论》、 《法史鉴略》、 《法律制度》等。特别是由其任总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不仅以十卷本的宏大容量卓然见长,而且其贯通断代史的通史体例、基于翔实史料的厚重史论、法律制度与思想的浑然一体,都具体反映出法律史学研究的开拓与创新。

《中国法制通史》是对近一百年来法律史学研究的全面总结,堪称法律史学的世纪之作。

半个多世纪以来,张晋藩以其饱满的学术热情和不懈的探索精神,在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法文化史、比较法制史以及各部门法史等诸多领域辛勤耕耘,箪路蓝缕,开风气之先。张晋藩的一系列主要著作构筑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并对中国法律史学诸多基本理论问题作了充分论述。这一理论框架和基本学术观点已为我国法律史学界普遍接受。

陈兴良

陈兴良,1957年出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陈兴良教授一直致力于在后苏联法时代建立独立的中国刑法学。为此,他一方面试图为中国刑法学提供新的哲学基础,他的刑法哲学三部曲(《刑法哲学》、 《刑法的人性基础》以及《刑法的价值构造》)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也开创了中国的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另一方面,他致力于旧刑法体系的深人批判,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对罪刑法定理论阐述、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违法性理论以及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批判(《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 《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 《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等)。

另外,他借助于对当下中国实际运行中的刑法深入研究,同时吸收外国刑法的制度与理论,重建实证刑法体系,这一方面的努力体现在他一系列刑法教科书与刑法学著作(如《本体刑法学》、 《规范刑法学》、 《刑法适用总论》等)中。

他所主持的《刑事法评论》(1997年至今)和《刑事法判解》(1999年至今)也引导着当代中国刑法学;致力于上述层面的努力。

陈兴良教授的研究深刻地影响了当代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理论和实践。当然,这一重建中国刑法学的努力能否最终获得成功,尚有待于历史检验,至少目前这一工作面临着一些阻力。

赵秉志

赵秉志,1956年出生,河南南阳人。1977年人郑州大学学习。1981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获法学博土学位,是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改建为法学院后,1997年9月至2005年8月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赵秉志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赵秉志1988年至1997年间参加了刑法典的修订工作。长期以来,他致力于中国刑法改革、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以及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问题的研究。出版个人专着、主编及合着书籍100余部,如《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 《死刑改革探索》等;发表论文400余篇。

赵秉志为国家刑法法治事业的进步和法治的昌明不懈求索,在组织领导全国刑法学研究、发展中国刑法学科、参与刑事立法、完善刑事司法、培养法学高等人才诸方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高铭暄

高铭暄,1928年5月出生于浙江玉环。1947年以优异成绩考入浙江大学法学院。1949年9月,因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遂转学北京大学法律系。1951年8月从北京大学毕业后,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1953年8月研究生毕业后,留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作为自始至终参加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起草工作的唯一学者,高铭暄将立法工作中的笔记加以整理,于1981年7月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该书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出版的第一部法学专着,也是对我国刑法的权威性学理解释,更是对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从起草到颁行25年艰辛历程的翔实记述。

高铭暄教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顾问教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