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不是一种简单的施政方法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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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1年8月2日,中央以"两办"的名义发布了<深化政务公开和强化政务服务的意见>.这是继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中央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所做出的又一个带有规制性的重要决定,现实依据很强.自从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在这方面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如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府发言人等,都成为普通老百姓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为广大群众了解政府工作.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许多新的途径.但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公

2011年8月2日,中央以“两办”的名义发布了《深化政务公开和强化政务服务的意见》。这是继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中央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所做出的又一个带有规制性的重要决定,现实依据很强。

自从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在这方面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如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府发言人等,都成为普通老百姓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为广大群众了解政府工作、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许多新的途径。

但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公众对政府信息也提出了更多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央有关深化政务公开的精神,笔者认为,我们的各级政府不应该把政务公开简单地看做是一种施政方法,而应该上升到政府与社会、公仆与主人关系的高度,认真谋划布局,从公开的制度、机制、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以此推进政府转型。

按照上述思路,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制定“例外”信息不能公开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在政务公开中,遇到的直接难题就是如何界定不能公开的“例外”信息。如果简单地用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笼统的条款限定,实际是很难操作的。

因此,有必要在大原则下,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自身的情况,制定出不能公开信息的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掌握和使用。 二是要建立负面信息公开通报机制。在政务公开中,最容易引起公众不满的是有关政府负面信息的公开问题。

建立政府及其部门负面信息的通报机制,使政府通报信息的速度不能比公众质疑的速度慢,这样才可能由被动变为主动。 三是要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价机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不应该只限于相关体制内的评价,更应该引入社会公众的评价机制,这对倒逼政府转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建立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制。在公众参与评价的基础上,还可以把这一机制与政府的监督功能相结合,建立起由政府内部的监督和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政务信息公开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