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春玉一审宣判 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明珠行贿、受贿案一审宣判
人民网太原12月21日电 (乔慧)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消息,2016年12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明珠行贿、受贿案,对被告人郑明珠以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郑明珠违法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郑明珠为了在职务提拨、煤矿事故从轻追责、纪检部门专项整治行动等事项上得到帮助,多次给予山西省吕梁市委原书记聂春玉、山西省委原常委、纪委书记金道铭、山西省吕梁市委原副书记白云以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3.
663万元。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郑明珠利用其担任交口县人民政府县长、交口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交口县天马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勇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申报、生产经营、煤矿资源整合、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者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4.015万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明珠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郑明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