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总局党委书记隋凤富就
垦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当时有哪些不同?
隋凤富:1992年8月1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维护国营农场权益,促进国营农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营农场的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国营农场的经营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由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向以经营资源性资产为主的资产经营,建立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大农场套小农场、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二是国有农场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资本逐步从场办企业退出,原场办国营企业转制为个体经营、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壮大。三是国营农场原有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权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培育和壮大了一大批跨农场、跨分局、跨系统乃至跨省的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四是在农场内部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设立农场社区管委会,以此承接农场分离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同时,推进撤队建区改革,撤销了生产队建制,设立管理区作为基层居民自治组织。五是社会事业管理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比较健全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体系。六是推进了城镇化建设,初步建成的105个农垦小城镇,成为垦区区域性经济、政治、文化、信息和服务中心。
记者:既然我们已经有一部《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来规范经济社会管理,为什么还要重新制订《黑龙江省垦区条例》?
隋凤富:刚才我已经讲了,《国营农场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垦区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条例》规范的对象发生了变化,自然就要修订《条例》,以适应垦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尽管我省多数地方立法对农垦系统有所授权,但垦区仍有部分社会行政事务因尚未通过地方立法授权,而处于管理空白状态。对于这些领域的事务,仍需要在地方立法时,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赋予农垦系统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这不仅增加了立法成本,而且由于国家立法与地方配套立法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致使垦区各级机构实施行政管理于法无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垦区具有的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和粮食战略后备基地的战略地位,离不开依法授权的社会行政管理体制的保障;而客观上,农垦系统作为以农业生产为主体,农、工、商、运、建、服综合经营,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多元利益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具有区域性、社会性、综合性特点的社会经济组织,亟需深化内部实行政企分开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有必要重新制订条例,明确垦区的管理体制,使之更好地适应垦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垦区更好地发挥潜能和优势,在我省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