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黑名单 “黑名单”管理制度之“黑名单”不能“黑上”
黑名单制度(blacklisting system),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设定,将一些特定的违法犯罪人或者对社会有特别危害可能的人,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入册登记,在一定的期限内由相关部门依法约束其行为和权利的法律制度。
黑名单制度作为社会监管的重要手段,被不少国家使用,在我国也成为极受追捧的"创新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于严格执法,建立诚信社会,不让违法者获益,特别是对付一些社会"老赖",让"老赖"无法可"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特别赞成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我们也特别拥护人民法院将一些拒不执行司法裁判的"老赖"纳入"黑名单",这是应当的,而且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但同时,另一方面的现象也令人担忧。近几年来,动辄建立黑名单制度、动辄将人列入黑名单,已成为当下社会管理中一种时髦而普遍的做法,甚至成为民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报复措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诚信红黑名单制度、税务黑名单制度、法院黑名单制度等比比皆是。
有的公安机关将闯红灯者列入黑名单,提出要"限贷限购限行",甚至还要"影响其子女上学";有的旅游主管部门将不文明旅客列入黑名单,还限制其出国旅游;有的交通公司将逃票人员列入黑名单,拒绝其以后乘坐交通工具;有的地方搞"诚信体系",把许多道德修养不够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在供电、供水、供气、运输和银行服务等民事合同关系中,供电方可以将因出国延迟一周交纳电费的当事人列入黑名单,银行可以将银行卡托收和扣款手续中的扣款不成者列入黑名单。
2016年1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布《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民航旅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更重要的是,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南方航空、海航集团、春秋航空等5大国内航空公司在去年2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 按照《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五家航空公司将建立"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将扰乱航空公司航空运输秩序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民航、旅游等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列入"不文明记录"的旅客列入其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航空公司将掌握的扰乱航空运输秩序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事件信息,通报给民航、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信息保存期限内,五家航空公司对列入"旅客不文明记录"的相关当事人采取一定限制服务措施。
由此可见,黑名单制度在中国还在"层层加码,不断深化,普遍开花"。
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规制。我并不反对黑名单制度,但我反对无须法律依据、不受正当程序约束、不受司法诉讼监督的黑名单制度,反对将黑名单制度看作是"法治大跃进"时代的万能工具。对公民权利的处分,要合法合理,不可恣意妄为。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牢牢树立法治意识,权力不能滥用,"黑名单"不能"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