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海犯案 杨新海系列杀人犯罪心理画像与剖析
最初对犯罪嫌疑人杨新海的心理画像:2003年8月中旬,河北石家庄市公安局两位从事刑侦技术的警官找到我,他们正在北京为在石家庄城乡结合部发生的一起入室杀全家案进行物证鉴定,同时,也想就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下心理分析及画像。
他们告诉我说,此案是个系列案件,已经在安徽、河南、山东至河北发生过22起,每次都是满门被害,被害人已达50多人。他们希望将此案犯在河北抓获,因此,希望试着进行一下心理画像的分析……。
记得我们当时讨论了一下午。几天之后,我们又在一起讨论了一下午。在他们提供的案件信息基础上,我当时对嫌疑人的初步分析及画像是:此人家在农村,经济条件较差;较早离家出走,或因犯罪被判过刑;年龄应在25至35岁之间;此人身材不高(170米左右);偏瘦、结实;有过犯罪前科;善于从事体力劳动,因为他作案多用锤子;应无女友,无婚姻;为人内向,表现蔫;生活不规律,昼伏夜出;此外,鉴于此案最初发生地在安徽、而发案数量最多的地方是河南,所以,对此人的籍贯判断结论为“可能是安徽或河南人”;等。
当2003年11月中旬,我在网上看到此案犯被河北沧州警方抓获时,真的非常高兴!只是遗憾此人已被押回河南,而且,没有机会调查核实我当时分析的一些情况。之后,我一直在网上关注相关的信息,收集了许多。12月初,河北的两位警官之一来到北京,就他所掌握的情况又给我做了较详细的介绍。
但是,与总体22起案件相比,河北公安掌握的2起情况对我来说太少了。而且,许多从犯罪心理研究角度需要的信息几乎没有!——这也是我感到非常遗憾的事情:即在中国,缺乏对一些非常有典型意义的犯罪人的心理及犯罪行为规律的研究,这种研究类似于医学的临床研究,如果一个有研究价值的病例不进行系统而又细致的研究,那又谈何对此病的认识、包括发病原因、病征及治疗对策、疗效等?进而也就缺乏科学地预防与对策。
犯罪问题同样如此。
对杨新海心理画像的犯罪心理学根据:
从犯罪人所犯的案件特点分析:此案件必是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所为。因为这一系列案件从做案对象的选择到做案方式都非常残忍。由此可以断定:做此类案件的人必有相应的情感特点。这种情感特点是:较长时间地脱离正常人的情感反应,对人的生命已经麻木。
譬如:他杀人不分男女、不分老少,不留一个活口。同时,此系列性案件在实施方面非常有经验,尤其具有明显的反侦查的意识,所以,他能够多次逃避侦查、避免暴露。这两个特征都预示着:此人是具有犯罪人格的人。
何谓犯罪人格?犯罪人格通常是指那些由于后天环境的影响,在早年就开始出现犯罪行为,由于各种原因不再返回正常人的生活轨迹,而以各种犯罪为生,并在犯罪生涯中逐渐形成犯罪的嗜好、习惯、观念、态度,出现与犯罪相适应的情感反应等。当这些心理活动内容逐渐趋于稳定的时候,此人的犯罪人格就出现了。因此,出现犯罪人格必须有这样的前提条件,其一,有相当时间的犯罪经历;其二,有过被刑事处罚的经历。
正是基于这些特点,笔者才在心理画像中分析此案嫌疑犯为:早年离家出走,有犯罪前科,年龄不会低于25岁。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进一步判断:有一定时间的犯罪经历且流窜作案者,应该没有婚姻家庭;专门选择房屋简陋的农户、以钻门窗方式进入,此人身材不会高大和肥胖;为人内向与性格较蔫的判断源于这种人通常具有的自卑感;等。
犯罪人格的形成背景分析:
笔者在长期的犯罪心理研究中发现,犯罪人并不都是一类人。他们除了“做出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这一点相同之外,其它方面几乎有着千差万别:犯罪动机、犯罪目标、犯罪行为、犯罪方式、还有他们的人格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
譬如,同在河南驻马店发生的另一起系列杀人案犯黄勇就与杨新海不同,从心理特点、行为特点到人格特征都有所不同。黄勇若从心理分析,他的心理中有相当一部分正常人的情感反应,他只是由于生活中的寂寞、孤独、与幼年的英雄梦想交织后形成一种怪异想象,并在条件允许的背景下将其实现。但是,他仍能放生最后一名受害人,他甚至会当着受害人大哭……,这些行为都说明:他有犯罪心理、但还没有形成犯罪人格。
但是,杨新海不同,杨新海已失去了正常人的情感。若就这一心理现象再深入分析其心理背景的话,就需要了解杨新海早年的生活经历,这需要访谈犯罪人、及他早年生活经历中的主要接触人员。而这恰恰是我们从事犯罪心理研究最需要却又在目前无法实现的研究。
若根据理论假设来分析:犯罪人格的形成与人的基本社会化缺陷有着直接的关系。
人的基本社会化是指:一个人从出生时完全自然的生物人到能够独立地理解并按照社会行为规范(包括道德、法律等)行为的社会人的过程。基本社会化主要时间段是从出生至18岁成年之间。这一时期,由于个人从生活上主要依赖于以父母为核心的家庭,所以,基本社会化的核心内容应该是父母的扶养与教育;其次,家庭和个人生活的背景,如家庭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所处地区的亚文化影响等;再次,学校教育也占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从杨新海案件的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几点信息,第一,杨新海的家庭确实非常贫穷;穷到他难以形成自尊;第二,他早年离家出走,在他基本社会化尚未完成之时就离开父母的监护和教育、离开学校的教育,这本身就为他随后的生活遇到挫折埋下伏笔。第三,他踏入社会后约三年就被劳教,从1988年到2000年,他一直处于违法犯罪与受处罚的环境中。从这三点信息我们看出,他形成犯罪人格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案给我们的几点警示:
第一、早在十九世纪末,著名的犯罪学家菲利(Ferri)就曾指出:“犯罪的祸患与现代文明的繁荣形成了阴暗而惨痛的对比。由于生理学和自然科学的巨大进步,人类在19世纪取得了战胜死亡和传染病的重大胜利。但是,正当传染病逐渐消失之际,我们却看到道德疾病在我们所谓的文明社会中大量增长。
”这种矛盾的社会现象几乎又在二十一世纪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社会得到验证。今天,随着我们的经济发展、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人们在体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种种便利和生活享受时,也面临更多怪异、反常、无情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在经济发展、物质财富增长的同时,人的心理问题也日显突出。
心理问题或心理变态已不再是纯个人的身心问题,而日益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原因之一。对此,有关部门应该调整思路,加强犯罪心理方面的研究、进而,理性地调整自己工作的方式,开展更为有效的社会监控与治理。
第二、笔者建议,在刑事活动中建立犯罪心理和行为记录的程序。譬如,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在提交侦查-起诉-审判的案卷时,必须附有犯罪心理的分析研究报告。同时,对处于起诉阶段的重大刑事犯罪人进行常规的心理测量,并进行档案保存。通过这种积累的研究真正把握犯罪人的心理发展规律,从而制定相关对策。
第三、从社会防控角度建立“危险人格评估”机制。这种评估可始于学校的鉴定之中。为避免评估结果对其以后发展的影响可制定相应的程序与规定。同时,在司法工作中增加对犯罪人格的鉴别工作,如:在调查讯问阶段、在审判阶段、在监管阶段分别进行。
这种人格鉴定并不是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只是一种心理评估项目。尤其对入监的犯人、以及刑满释放的人员更应该实施这种心理评估项目,以便了解其有无心理缺陷、或心理问题、或人格障碍。再犯的倾向性等。这种评估可为犯罪预防或监控提供依据。(作者: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