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梅的婚姻 孙铁立与孙小梅离婚一案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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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孙铁立诉被告孙小梅离婚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铁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孙鹏飞,1987年11月2日生,次女孙静菲,1989年7月14日生.婚后我和被告感情尚好,家庭幸福美满.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被告心中滋生了贪图安逸享受的思想,被告无视对家庭.对子女的责

原告孙铁立诉被告孙小梅离婚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铁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孙鹏飞,1987年11月2日生,次女孙静菲,1989年7月14日生。婚后我和被告感情尚好,家庭幸福美满。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被告心中滋生了贪图安逸享受的思想,被告无视对家庭、对子女的责任,开始背着我同社会上一些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的人混在一起,经常出入舞厅等娱乐场所,直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经我与家人多次劝说,但被告仍不思悔改,经常夜不归宿。2004年春节过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

被告缺席,未做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于1987年2月20日登记结婚;2、小辛庄村证明一份,证明被告2004年春节外出,至今未归。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认为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2月20日登记结婚。1987年11月2日婚生一子孙鹏飞,1989年7月14日婚生一女孙静菲,现均已成年。2004年春节被告外出,至今未归。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加以证明,本案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被告尚不符合离婚条件,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铁立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