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胡建学 我辜负了泰安人民——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的忏悔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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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背景:胡建学,男,1950年4月出生,1971年入党,1990年1月任山东省泰安市委副书记.市长,1991年6月任中共泰安市委书记.因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1995年1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996年6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我身为一个国家干部,担负着泰安市委重要领导职务,却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大肆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堕落成人民的罪人,这都是我罪有应得.我把好好的队伍带成这个样子我的罪行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一方面带坏了班子,带坏了队伍,给泰安的党组织造成了极大的

背景:胡建学,男,1950年4月出生,1971年入党,1990年1月任山东省泰安市委副书记、市长,1991年6月任中共泰安市委书记。因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1995年1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996年6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我身为一个国家干部,担负着泰安市委重要领导职务,却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大肆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堕落成人民的罪人,这都是我罪有应得。

我把好好的队伍带成这个样子

我的罪行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一方面带坏了班子,带坏了队伍,给泰安的党组织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我被宣布逮捕后,市委、市政府班子中先后又有多人被依法逮捕。他们的犯罪与我有着直接的联系。由于我们的犯罪,又使相当多的人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一支好好的队伍让我带成这个样子,我确实对不起党,也对不起泰安人民。

更重要的是,把一些不该进入领导班子的人选进领导班子,而那些兢兢业业为党工作,德才兼备的人没能选拔到更能发挥他们作用的岗位上。

这一切给党、给泰安党组织造成的危害不是一时的,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难以消除,这种损失也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另一方面,我的犯罪也给泰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惨重损失。泰安这个地方,各地来人比较多,交流比较广泛,因为我的问题就会使一部分外商和国家的投资不会到我们泰安来,抑制了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泰安人民因为我的犯罪而遭受了极大的损失,我在此表示深深的谢罪。

从“看不惯”到“跟着干”

我走上犯罪的道路绝不是偶然的,内因起了决定作用,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是最根本的一个原因。首先是缺乏改造世界观的连续性。我来泰安之前还是比较廉洁的,在提拔到?山东省计委——编者注?副主任之后就产生了追求享受的想法,但对自己还有所克制。

随着官位升高,我在到了泰安后这种欲望就更加强烈,在香港开发布会后这种被歪曲了的世界观就彻底暴露出来了,大肆收受钱财也是从那时开始的。改造世界观应该是连续的,我总认为自己没有问题,实际上就在这个时候,资产阶级的思想,享乐主义的思想,不愿和人民群众同甘苦、共患难的思想就“一拥而进”;其次是缺乏改造世界观的自觉性。

我完全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特别是在不正之风面前,完全丧失了抵御能力,从刚开始的看不惯,到后来的跟着干,再后来自己收,大胆收,家人也跟着一起收;再次是缺乏改造世界观的刻苦性。

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改造自己是要付出艰苦努力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

泰安这几年有了一些发展,为了这个发展,泰安的各级干部和人民群众都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可我却把成绩和功劳都记在了自己身上,忘掉了人民群众,资产阶级思想充满了内心,使我变成一个十足的贪官,一个彻头彻尾的腐败分子。

“两手抓,两手硬”没有正确地执行是第二方面的原因。应该说在发展经济上我还是做到了手硬口也硬,抓得比较紧、比较实;而在抓反腐败的问题上,讲是讲了,说是说了,但实际上根本不到位。如果当初向我行贿的人当中有一个将他曝光,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种地步。为什么不去曝光呢?就因为自己在“两手抓”的问题上没有老老实实地抓,所以在这方面不仅毁了自己,而且毁了一批干部。

由于自身不正,放纵家属受贿是第三方面的原因。我思想上的受贿大门打开后,就势必把家庭的受贿大门也彻底打开,为行贿人提供了广阔市场。

这几年我搬了四次家,应当说每次搬家都是清理自己家产的好时机,可我在搬家的问题上从来不管不问,自己家里多了什么,少了什么也从来不管不问。我自己的腐败影响了家庭,家庭产生的腐败又回过头来影响了我,最终导致彻底的腐败。我对这几年里收受的很多大件东西根本没在意,所以除了检察机关对我认定的之外,还有大批的东西我无法认定其来源。我表面上把这些钱财看得很轻,实际上却把它们看得很重。家庭管不好实际上是我的问题。

错误的用人观念是第四方面的原因。苍蝇总是要找裂缝蛋叮,由于自身腐败,在用人问题上,我错误地认为向我行贿的都是好人,跟我的感情基础不错,现在才彻底认识到了他们只是把这种感情当做行贿的基础,想从我腐败的权力中得到好处而已。

他们在我身上下了很大功夫,导致我错用了他们,他们又介绍了一大批人让我用……这样,在泰安的腐败问题上,“火”越烧越旺。我同意公诉人对我起诉中所谈到的一个观点,对泰安的党组织所造成的危害是极其惨重的,产生的后果也是十分惨重的。

缺乏法制观念是我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五方面原因。作为一个市委书记,我理应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而我对法律是从来不重视的,当然也就不能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是用自己的感情来代替法律。从法庭调查中,我真正看到所有向我行贿的人,当初他们表现出的那些与我的感情也通通没有了,他们都各有目的来向我行贿,而我也应了他们的要求为他们去谋取利益。

因为建立在权钱交易之上,这种感情基础决不牢固。另外对一些隐蔽性的受贿,我也缺乏足够的认识,那些当时行贿时不提要求的人,日后通过感情的基础慢慢影响到我对他们的安排和重用,或得到一些其他方面的好处,我却错误地认为感情是感情,办事是办事,在不自觉中为他们谋了个人私利。

我愧对党和政府,愧对泰安的父老乡亲,因为党和人民本来对我寄予厚望,我没有珍惜党和人民给予我的权力,却滥用了这个权力,最终从一个市委书记跌落为人民的罪人。这些教训太深刻了,我愿意把自己犯罪的过程彻底解剖,成为各级干部成长中的一本反面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