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伦亲戚 高玉伦因亲戚举报被抓 “大义灭亲”不应受指责
9月2日4时40分许,黑龙江延寿县看守所三名在押人员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杀死一名民警后脱逃。12日,高玉伦是在河福村西王家屯其亲属涂建国(化名)家讨食时,被涂举报并抓获的。
高玉伦终于被抓,我们都松了一口气。不过,当听说高玉伦是到侄女婿家讨吃的被捆绑,然后报警被抓的,有人于是质疑涂建国的动机,并且谴责其“大义灭亲”是颠覆了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认为举报者是缺乏人性,而且认为正是“大义灭亲”的理念让这些人失去了人性。
对于为什么要举报自己的亲戚,涂建国家人自己有过解释。首先他们宣称根本不是看中了15万元的奖金,而是迫于形势。一是,看到整个村子、大门外面都是警察,自己也没有可能放跑高玉伦;二是,他们担心如果不举报,或者让高玉伦逃脱,会连累自己也犯法;三是,他们也认为,高玉伦犯下了大罪,应该受到惩罚,也无法逃脱惩罚;于是觉得还是报警,把高玉伦捉拿归案比较好。
对于一个老百姓,有这样的想法,最后报警,我以为是一个正确的,甚至是唯一可取的解决办法。
看得出,涂建国的家人似乎没有想到“大义灭亲”这个词。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可以算得上是“大义灭亲”。于是有人觉得,这种“大义灭亲”就是灭绝人性,是对我国传统观念的颠覆。我觉得这种看法是不对的,社会不应该批评“大义灭亲”。
我国的传统文化有没有倡导“大义灭亲”?有人说,传统文化只提出“亲亲相隐”。他们的论述是从中国古代开始,引用孔子的话“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为证,说明人情应该高于王法,反对“大义灭亲”才是人性,才是正宗的传统。
其实不是这样的。“大义灭亲”故事的来历,就是说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为了帮助刚即位的卫桓公,设计除掉了庄公之子州吁,以及和州吁一起为非作歹的儿子石厚的故事。史家对于石碏的“大义灭亲”,却是持赞扬态度的。文章最后说,“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从春秋之后的几千年,历史上好像并没有否定石碏的议论。这就是说,赞扬“大义灭亲”也是我们的文化传统。
既然“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都是我们的文化传统,那么,现代法律理念怎样体现这两种情况?我觉得,从总体上说,要保证“大义”即法律精神的贯彻落实,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允许“亲亲相隐”,让法律带有人情味。
这里,我们可以举出前几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引起的“可拒作证”之争。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于是新闻说,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
其实这是一个误解。因为要近亲属证明自己的亲人有罪,可能会牺牲家庭人伦关系,让他们作出这样的决策实在勉为其难。所以对他们拒绝作证采取允许、宽容的态度。这就是说,他们拒绝作证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这里体现的是“亲亲相隐”的原则。
但是,这里的“可拒作证”是有范围和程度的。首先规定了近亲属“可拒作证”的案件是一般案件;其次,刑诉法规定的“可拒作证”是指在法院开庭时,作为证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至于在公安侦查阶段,近亲属是无权拒绝回答公安部门的询问、取证的。而且,所谓“可拒作证” 法律并不禁止他们作证,如果他们觉得实现正义比维持亲情更重要,那么我们就更应该奖掖这样的行为。
这就是说,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公民可以选择“亲亲相隐”,但是,在重大案件、非直系亲属的问题上,还是需要“大义灭亲”的。那么,对于一个全国通缉的杀人要犯,作为侄女婿的涂建国的家人,就应该“大义灭亲”,而不能搞“亲亲相隐”。
他们如果不予举报,可能会遭到《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处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亲亲相隐”是否被法律允许,“大义灭亲”总是可行的;而践行“大义灭亲”的公民也应该得到理解和赞扬——无论如何不应该被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