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兰李玉梅 马秀英、李玉兰、李秀花等与东营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案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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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审判名称] 马秀英.李玉兰.李秀花等与东营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案 [审判程序] 终审 [案件分类] 行政 [裁判文书字号] (2003)东中行终字第6号 [审理法院][审判名称] 马秀英.李玉兰.李秀花等与东营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案 [审判程序] 终审[案件分类] 行政[裁判文书字号] (2003)东中行终字第6号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类型] 行政裁定书[裁判时 间] 2003-03-04 [案例全文]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3)东中行终

【审判名称】 马秀英、李玉兰、李秀花等与东营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案 【审判程序】 终审 【案件分类】 行政 【裁判文书字号】 (2003)东中行终字第6号 【审理法院】

【审判名称】 马秀英、李玉兰、李秀花等与东营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案
【审判程序】 终审
【案件分类】 行政
【裁判文书字号】 (2003)东中行终字第6号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类型】 行政裁定书
【裁判时
间】 2003-03-04 【案例全文】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2003)东中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英,女,193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住该村(系死者李新华之妻)。


委托代理人齐志英,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玉兰,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高卜纸村村民,住该村(系李新华之长女)。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秀花,女,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人,住该村(系李新华之二女)。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玉香,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人,住该村(系李新华之三女)。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玉琴,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人,住该村(系李新华之五女)。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玉梅,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广饶林业局南花园职工,住晨光花园小区(系李新华之四女)。


以上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崔强,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任思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义群,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房产管理局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欧阳蜀征,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大凯,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开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东营区西三路132-1号。


委托代理人崔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亚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俊福,男,195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信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集团)董事长,住广饶县大王镇菜园村。
委托代理人王德云,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乐德,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鲁光化工厂工人,住广饶县田门村(系李新华之次子)。
上诉人马秀英、李玉兰、李秀花、李玉香、李玉琴、李玉梅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东行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秀英的委托代理人齐志英、李文,上诉人李玉兰及李秀花、李玉香、李玉琴、李玉梅的委托代理人崔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义群、欧阳蜀征,原审第三人陈大凯的委托代理人崔瑜、刘亚莉,原审第三人李俊福的委托代理人王德云,原审第三人李乐德(未出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