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录音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
田文昌 程序性辩护中最棘手的问题就是调查取证,既有难度,又有风险。需要调查取证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控方证据不真实,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去否定或者纠正控方证据。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控辩双方角度不同,关注点不同,控方调查的是一个方面的问题,但是律师需要查明另一个方面的问题。
比如贪污受贿类案件当中有一个普遍的现象,十分典型。控方证据显示:被告人取得了一笔钱,该证据内容是真实的,但被告人却辩称其取之于公、用之于公。
控方对此案的调查只侧重于认定被告人是否拿了钱,认为只要拿了就构成贪污,却忽略了钱的去向和用途。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举证责任在某种程度上转移到了被告方身上,律师必须证明款项后来是用之于公务。
如果律师不帮助被告人调查取证,被告人往往就无法举证。而钱的去向,只要积极调查,有时是可以查清楚的。比如有一个案件,被告人在柬埔寨拿了好几个大项目,众所周知,在柬埔寨,受贿是公开的,连首相、将军都会受贿。
被告人拿了很多大项目,肯定要大量行贿。这些款项在公司账上不可能记载,但又确实是为了拿项目花出去的,这就需要律师去调查取证。可见,很多案件中,公诉人的证据虽然是真实的,但却是片面的,他只查清了一部分事实,只认定被告拿了钱,却并没有证明其占为己有,严格来说,依据该证据证明被告构成犯罪,是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
但是,在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真正贯彻落实的司法环境下,作为辩护律师,要为被告作理由充分的辩护,就应当把钱的去向调查清楚。但客观来说,多年以来,由于特殊的司法环境和律师职业风险的客观存在,使得我们的律师在调查取证的时候, 往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