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组织部李新义 通许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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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通许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作者:通许县法院 曹开庆  发布时间:2007-12-26 10:51:07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讯 12月26日,通许县法院公开宣判了郭松.马洪勇等10被告人黑社会性组织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松.马洪勇有期徒刑十年.九年,并各处罚金十五万元;分别判处宋国顺等8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并各处罚金5千元至3千元不等.    经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郭松.马洪勇纠集穆小勇.姚春生.李

通许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作者:通许县法院 曹开庆  发布时间:2007-12-26 10:51:07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讯 12月26日,通许县法院公开宣判了郭松、马洪勇等10被告人黑社会性组织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松、马洪勇有期徒刑十年、九年,并各处罚金十五万元;分别判处宋国顺等8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并各处罚金5千元至3千元不等。

    经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郭松、马洪勇纠集穆小勇、姚春生、李付民、宋国顺、郭民昌、李建青、金勇、王建章、李大虎、徐红旗、李国胜、王永、曹江、罗飞、宋小路、张小波、王大友、马洪德、马航、盖火平、常卫军、马郑德(后十四人均在逃)等人,在开封县万隆乡、大李庄乡等地,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开办采沙场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人数较多、成员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前期以被告人郭松为组织、领导者,以开办沙场为掩护获取利益,形成了马洪勇、宋国顺、李付民、李建青等骨干成员为积极参加者、姚春生、穆小勇等为一般参加者的组织体系。

后因以马洪勇为首的骨干成员与郭松产生矛盾,郭松于2003年秋季退出该组织。马洪勇作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与组织中的其他成员加入其他人开办的采沙场,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过传承与发展,至2006年初又形成了以马洪勇为组织领导者,以李付民、宋国顺、李建青等为积极参加者,郭民昌、王建章、金勇为一般参加者的新的组织体系。

    以郭松、马洪勇为首的犯罪组织,为严格内部管理,明确了组织成员的分工和职责,制定了相应的纪律和规章,如不能私自开沙场;每天按时上班;凡事听从指挥,不能胆小怕事,出事由场内出钱摆平;不能私自退出等纪律和规定,违者将受惩罚。

为达到独霸采沙市场、垄断经营的目的,以郭松、马洪勇为首的犯罪组织,前期通过组织人员集资和贷款筹资,用以购买沙地和机械,采取殴打其他开沙场人员和拉沙司机、砸坏运沙车辆、强迫拉沙司机去其沙场拉沙等手段,非法控制采沙用沙市场,聚敛钱财,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逐渐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有组织地在开封县、通许县等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垄断采沙用沙市场,为非作恶,不择手段地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治安和生活秩序,影响极为恶劣。

    在查明上述犯罪事实后,通许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