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鸣律师 合力构建诚信体系 —访河北师大法政管理学院教授王凤鸣
“解决社会‘诚信危机’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应该从对诚信社会的呼吁转到操作层面,合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这是河北师大法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王凤鸣接受记者采访时道出的心里话。
王凤鸣分析说,目前我国诚信的贫困、短缺出现了几种新的情况:一是失信者取代守信者的逆淘汰现象;二是“自觉违反”。一些单位和个人缺乏必要的诚信观念,不根据诚信准则行事,在社会和经营活动中坑蒙拐骗,尔虞我诈。
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甚至为假冒商品、虚假信息、金融坏账支撑起保护伞;三是“破窗”现象。西方政治学家认为,如果人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同样道理,有人从信用体系瓦解中得到好处而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会诱导别人也这样做,大家都想从没有信用的做法中获利,社会中很重要的自律原则就失去了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要合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王凤鸣认为应从三方面着手。首先,要培育信用意识,开展诚信教育的社会化工作,在全社会树立起诚信高于一切的理念。要把讲究诚信、遵守职业道德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形成以诚信为本的职业道德体系。
学校教育是诚信意识培养的主要基地。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品德课应该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空洞说教的内容,把诚信教育作为主要内容之一纳入到教学体系中来,注重在校学生的信用意识的培养,强化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
其次,要营造诚实守信的健康环境,建立相互信赖、遵守承诺的关系。党政官员、企业家群体应注重自律垂范,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自己首先要诚信。要重视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强舆论监督,使失信者声名狼藉、寸步难行,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昂贵的道德成本;使诚实守信者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大伪小信者受到信用教化而有所收敛,败德失信者受到应有的唾弃。
第三,要建立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罚机制。
这是构建信用体系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道德教育强调的是事先预防,法律约束瞄准的是事后惩戒,前者对推崇诚信只构成软约束,只有后者才会形成硬制约。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初具规模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布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的建立。依法处理失信行为,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良好氛围。
王凤鸣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法律为前提,先解决立法问题。在《民法》、《保密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文中应新增有关信用的法律条例,要把清法、修法、立法、司法和执法放在重要地位。
修法、立法时要明确征信数据取得、使用、开放的范围和方式,处理好个人隐私权、商家企业的商业秘密与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关系,处理好征信机构的设立、经营、监督和管理的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用途、范围和使用限制以及征信机构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
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主体组成部分,王凤鸣指出,只有先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才能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要尽快制定个人信用统一征信标准和征信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制度。这主要包括规范的个人信用制度,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健全的网络安全制度、日常监控管理制度等。有些省份搞的“诚信黑名制”、网上失信行为查询制可以在一定范围推广。 本报记者 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