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湘茶座闲聊物权法 刘凯湘 茶座闲聊物权法
乙:改行怕是来不及了,这不是眼看物权法正红火了半边天,特别是咱们的巩献田教授给你们放了一炮,眼下好不热闹,自己也想补补课吧,至少等以后物权法颁布了,咱也能看懂你们那些个名词术语啊。嗯,我看你早几天不也拿了本宪法书在看吗?
甲:你看见了?哈哈。咱也想补补课,看看这违宪怎么个违“法”啊。我正有些问题想跟你讨教呢,要不咱们聊聊?
乙:我倒也有些物权法草案里的问题想弄明白一些,正好向你讨教,可咱们聊,要是聊到巩教授“公车上书”的事情,那怎么办?咱都一个单位的啊。
甲:瞧你说的,一个单位的就不能讨论了?北大不是最讲兼容并包的嘛,巩教授肯定也不会在意咱们晚辈评论他的,对事不对人嘛。再说了,这不是在“法学家茶座”聊天嘛,你还担心巩教授告咱们侵犯他名誉权不成?
乙:你说的倒也在理。不过,我这十几年都没怎么接触民法特别是物权法的知识了,如果说了外行话,你可别说我是“法盲”哦。
甲:跟你一样,我这十几年也没怎么看宪法的书了,要是我说的话“违宪”了,戴顶“法盲”的帽子我倒不怕,你可别“审查”我呦。那些给巩教授戴上很多顶帽子,特别是使用辱骂性质的语言的人,但愿不是出自咱们法学界。讨论问题就讨论问题,观点可以针锋相对,言辞也可以激烈一些,甚至也可以表达义愤填膺的情绪,但不能涉及人格,别把学术讨论变成了骂街,你说是不是?
乙:我完全赞成!那些侮辱性的语言我敢肯定不会是出自学者之口。咱们言归正传。我对物权法,包括这个物权法草案,似乎有一个总的感觉,就是好像物权法对财产关系的规定应当是微观的,而不是宏观的,我的意思是说,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律,但宏观层面的财产关系或者说经济关系涉及到所有制和经济体制的问题,应当是宪法规定的内容。
甲:得,你一上来就跟我们民法争“地盘”。你这个问题问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那就是物权法的立法任务和使命的问题。物权法的功能是定纷止争,但物权法根据什么来定纷止争?这除了物权法的一系列关于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具体规则,还有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即社会资源、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初次分配问题,这也就是你说的宏观层面的财产关系,哪些资源、财富能够为任何人享有,哪些资源、财富只能由特定的主体如国家、集体享有,它的确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问题,它应当是由宪法来规定,物权法承载不了这个任务,民法典也承载不了这个任务。
物权法是在宪法已经解决了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关系的前提下,来进一步将这种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制度化和具体化。我们有的学者,我说的是民法学者,把物权法和民法在这个方面的作用和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