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高铁贡献 辩护人要求考虑刘志军对高铁贡献 法庭未采纳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7月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前各种猜测也随之尘埃落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不仅体现了对腐败的高压严打态势,也彰显了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以个案公正为目标。刘志军在担任基层铁路分局局长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的职级晋升提供帮助,为相关企业谋取特殊利益,从中多次收受巨额贿赂。至案发时,他滥用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460余万元,罪大恶极,依法应当严惩。
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刘志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这些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实现了个案公正。
法治精神以人人平等为核心。众所周知,在刘志军担任原铁道部部长期间,正值我国高铁建设提速,铁路基础设施大幅改善之际。刘志军的辩护人在辩护中表示,应该考虑刘志军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这再次证明,任何人违法犯罪,不论其地位多高,资格多老,功劳多大,都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例外。
法治精神以程序正义为保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为刘志军指定辩护,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律师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刘志军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人民法院还召开了新闻通气会。这是司法公开的要求,是程序正义的内容,是司法文明发展进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