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案赔偿 23年冤狱该如何赔偿?海南高院听证陈满申请国家赔偿案
省高院公开听证陈满申请966万余元国家赔偿案,双方就多个赔偿细节展开核实协商
23年冤狱该如何赔偿
-海南日报记者金昌波
核心提示
1992年12月25日夜,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一起杀人放火案,46岁的物业管理人员钟某遇害。案发后,曾在此租住过的陈满被当地警方锁定为凶手。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1月13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向海南高院提出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审理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于2015年12月29日在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2016年2月1日在海南省美兰监狱,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当庭释放。
3月14日,陈满委托律师向海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该院支付赔偿金共计966万余元,并在多家指定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海南高院根据立案登记制要求,审查认为陈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当即予以立案,并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进行审理。
3月30日,备受关注的陈满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在海南高院举行公开听证。966万余元的申请赔偿由哪些部分组成?与赔偿请求及具体金额相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听证会现场,双方就此展开核实协商。
听证现场
一次公开平等的对话协商
3月30日上午8时许,海口市龙昆南路,海南高院二楼涉外法庭。
两排棕红色的大木椅平行而设,上面分别摆放着“申请人”、“代理人”、“赔偿委员会委员”以及“承办法官”字样的标签。1个小时后,陈满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将在这里进行听证。
因案件影响重大,本着公开公平原则,海南高院邀请了4名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在现场进行旁听,多家媒体记者到场旁听。
上午9时,听证正式开始。赔偿申请人陈满及2名委托代理人,海南高院赔偿委员会5名委员以及承办法官均准时出席听证。
书记员宣读完听证会场纪律后,赔偿委员会全体委员及承办法官入座听证席,在海南高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张光琼主持下,告知陈满作为申请人的听证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承办法官王鉴通报了基本案情: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今年3月14日,陈满的代理律师王万琼专程赶赴海口,代表陈满向海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同日,海南高院审查认为,陈满以再审无罪为由,向该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在听证现场,陈满陈述了自己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内容:“要求海南高院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海南日报、四川日报、新华网等中央及地方媒体向陈满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要求海南高院作出经济赔偿966万余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误工费370万余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申冤费用支出100万元。”
“现在就陈满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相关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核实。”在王鉴的主持下,海南高院就陈满提出的6项赔偿要求进行逐项核实。
11时许,在陈满进行个人最后陈述之后,近两个小时的听证正式结束。
争议焦点
道歉方式及966万余元赔偿金额
在听证中,陈满表示,23年前在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的杀人焚尸案性质恶劣,引起了全国,尤其是案发地海南省和自己老家四川省媒体的高度关注,并广泛报道,让自己背负了故意杀人、放火的恶名,名誉受到严重影响。
“现在法院已经宣告我无罪,因此,我要求海南高院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海南日报、南国都市报、四川日报、四川卫视、新华网等中央及地方媒体公开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陈满说。
海南日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赔偿义务机关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已经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义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予以说明,不再写入决定主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其赔礼道歉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义务。”
今年2月1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口美兰监狱公开宣判陈满无罪后,海南高院副院长傅勤就正式代表海南高院向陈满鞠躬致歉,并送上5000元慰问金。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两高”报告均对本案进行了反思检讨。在今天的听证中,也给申请人出示了网上27家媒体对道歉的报道,包含了中央及地方媒体。
不过,陈满的代理律师王万琼表示,陈满认为口头道歉并不能代替书面道歉,但可以在发布道歉的媒体数量上进行商讨。
口头道歉能否代替书面道歉?
误工费该不该赔?
据了解,本案中,陈满向法院申请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并申请赔偿误工费370万余元。
“陈满请求赔偿误工费370万余元,请问此项数额如何计算出来?提出该项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听证中,海南高院就申请赔偿中的误工费一项提出质疑。
海南日报记者在陈满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看到其表明的理由是:申请人陈满被剥夺人身自由时,就已经开办了一家装修公司经营出色,其工资水平超过普通职工,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申请人的误工费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
“国家规定的误工费赔偿最高是5倍,我提出的还只是2倍。我被关了这么多年,如果在外经营的话,可能比这个更多。”陈满说。
双方在误工费方面产生了较大分歧。海南高院认为,目前的法律规定是,身体受到伤害导致无法劳动的,产生的误工费,按标准来算的,上限最高不超过5倍。
而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海南高院指出,正是考虑到案发当时的收入水平,国家赔偿以上年度劳动者平均收入标准来予以补偿,已考虑到物价水平等可计量因素。
此外,陈满提出遭到刑讯逼供身体受到伤害,浙江高院的再审判决明确作出了认定,除陈满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陈满也没有补充新的证据。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有所突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在本案中,陈满提出了赔偿3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听证中,王万琼表示:“陈满是国内关押时间最长的人,在受冤期间,他二哥精神失常,母亲在看望他期间腰椎受损。”
“从法律上来说,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是依法,第二是综合,第三是合理裁量。从最初的没有精神损害,到现在支持,我们的法律是在不断完善的。我们希望海南高院能有所突破。第七条规定的比例是原则上不超过,并不是不能超过,300万一点也不多。”王万琼认为。
对此,海南高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职能限制是被动司法,在国家修法之前,擅自突破没有依据。目前只能按现有法律规定来处理,国家赔偿是依法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突破现有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不过,陈满的另一名代理律师易延友也表示:“陈满遭受精神方面的痛苦,我们一般人是没有办法体会的。所以,精神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申冤费用是否支持?
陈满申请的申冤费用100万元,是23年来申冤的累计支出费用,包括其家人往返各地参加庭审,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递交申诉材料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等。
“陈满请求赔偿23年申冤支出的费用100万元,那么,申冤支出费用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在听证中,双方还就陈满提出的100万元申冤费用进行了核实。
“在我父亲提供的单据中,可能也不全。因为2008年汶川地震,我们那里也是灾区,在这个过程中,有关的票据也遗失了。手写的票据也不可能很全,当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陈满说。
易延友表示,这里的100万元指过去已经发生的费用,包括在陈满案一、二审期间,父母及聘请的律师不断往返于海南和四川之间产生的费用,是考虑到当时的物价水平、通货膨胀等因素的。
“这是对已发生的费用的填空,从陈满父亲记录的1998年的所花费用,可以知道二审前产生的费用有十多万。这个费用放到现在都是100多万了,所以我们提出100万是合情合理的。”王万琼说。
不过,记者了解到不同看法:“当然,申冤肯定是有相关支出的,但法律没有规定申冤费。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让大家知道这是法律不断进步的过程,但不可能一步到位。”
此外,对于陈满提出的赔偿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10万元。有观点认为,无法断定是谁造成的人身损害。其中包括侦查阶段、法院审判案件阶段、监狱服刑期间等不同阶段,还要考虑身体自然老化及本身的疾病等等。
专家分析
赔偿参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记者了解到,作为广泛征求意见的一种典型方式,听证由于参与性强、公开程度高而受到广泛支持。
接受海南日报记者采访时,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表示,近年来,以公开促公正一直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陈满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关注度高,海南高院以听证形式来平等协商,满足了回应型司法的需要,值得肯定。
关于陈满提出的185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王琳认为,在这部分赔偿额度上,双方应该不会有太大争议。“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比较明确,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进行统计,即日均工资乘以天数得出人身自由赔偿金。”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王琳说:“人们对自由的认知在不断提高,陈满提出3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代表了他对失去自由及背负凶手之名的精神损害的理解,但最终赔偿也要服从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不过,结合目前法律规定和现有司法实践,依个人预估来看,陈满要实现3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或全部966万元的赔偿额度并不乐观。”王琳说。
王琳举例说,近年来冤错案当事人获赔情况中,“呼格案”赔了205.9万元,“佘祥林案”赔了90万元,“赵作海案”赔了65万元,“浙江叔侄案”赔了221.1万元。“还有一件颇具比较性的赔偿案,2014年,海南另一起冤案苦主黄家光在被羁押17年后,获得了160万元国家赔偿。”
“当然,每宗个案都不一样,羁押时间也各不相同,不能简单比较。陈满案的赔偿也可能会突破一个新高,因为他毕竟是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王琳说。
“我们对陈满的国家赔偿请求要有正确的认识,案件还没有讨论,他的请求我们也不好妄下结论。”接受记者采访时,张光琼表示,海南高院理解陈满的情况,一定会最大程度上保障他的合法权利。“无论是审判机关还是代理律师都是法律人,都要依法办事。法院办案也是依法办理,搞法律工作,就是要尊重事实依法办事,希望陈满及其代理人理性对待。”
“情与法相容是最好的结果,这一点,我们的想法是一致的。海南高院会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尽最大努力,在法律框架内满足陈满的请求,保障好他今后的生活。”张光琼说。
海南高院认为,陈满案的纠正是国家法治建设进步的成果,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实证了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相信通过该案的审理,会推进法治进步和国家法治对人权的保护。
(本报海口3月30日讯)
陈满案历程
1992年12月25日
原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房发生火灾,屋内发现一具尸体,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本案是四川省富县籍陈满所为。
1994年11月9日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4月15日
海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5年2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15年12月29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满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2月1日
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当庭释放。同日,海南高院副院长傅勤代表海南高院向陈满鞠躬致歉,并送上5000元慰问金。
2016年3月14日
陈满的代理律师王万琼专程赶赴海口,代表陈满向海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