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原:哈耶克论自由
人类为什么需要自由?哈耶克对这个问题立论的角度和放置的基石乍看起来是十分奇特的。他没有从诸如“自由是人的天性”,“自由能使人类快乐”,“自由能使人类得到人格尊严”,“自由是人类发挥创造性的前提”。这样不言而喻且能激发人们伟大高尚情感的论题出发。他争辩说,在鼓舞人们在为自由而斗争的时候,这些伟大而高尚的情感很可能是非常重要的,但在以予自由对人类不可或缺的必要性理性证明的时候,这些伟大和高尚的激情就不是必要之物了。相反,哈耶克是从人类必然所处在的“无知”状态,提醒人类必须保持谦卑,给予自负而昏沉的人类背上重重一击的地方开始他的论述的。
一、哈耶克的三块基石
人类的无知 哈耶克论人类需要自由的起点是人类的“无知”(ignorance),这是哈耶克论自由的第一块基石。当然,哈耶克所说的“无知”,并不是说人类根本没有认识外在世界的能力,而是像苏格拉底那样提醒人们要时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意识、理性、知识的有限性,明确地意识到人的认知,从各方面来说,都不具备终极性的性质。
人类的“知”与“不知”,历来都是哲学上的第一个重大问题。一切较高级的生物都具备知觉外物的能力。而理性更是人类自豪地将自己与万物划分开来的标尺。人类之所以能从蒙昧、野蛮,一步步走向文明,从某种意义上说,依凭的也是人类一步步发展起来的理性。人类在宏伟永恒的宇宙面前,弱如芦苇,渺如尘土,但依凭理性,人类也许仍然可以骄傲地说,他是宇宙中最伟大的存在物,超越了创造他的宇宙本身。但是另一方面,人类仍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他的意识、理性、知识无论何时都有极大的局限性,从各方面来说,都不具有终极的性质,否则,这自负本身就是反理性的。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第一个可考察的方面就是人类的知识面,这也是最容易被大众理解的一个领域。中国古代的庄子说:“吾生有涯,而知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矣。”而今在当今人类知识大爆炸的时代生活的人,就都会更明白任何个人所能了解掌握的知识在人类知识的总量中,只能是极小的一部分。而人类的知识总量,在永恒和无限的宇宙中永远只能复盖极有限的一部分。有人做过这么一个比喻,如果把人的知识看做是一个圆圈,那么知识越多的人就越能知晓自己的无知,因为圆的周长越长,他所领会到无知的领域越广。所以古希腊阿波罗神庙的女祭司用神喻的方式称赞苏格拉底为全希腊最富于知识和智慧的人,而苏格拉底最著名的格言则是:“我只知道我一无所知。”牛顿在获得人们最高赞誉时,他把自己看成不过是在知识的大海边玩耍,无意拾到了几颗贝壳的小孩,这绝不是他们故作谦虚之言。当然我们这样讨论问题的时候就已经预设了一个宇宙无论在时间还是在空间上都是无限的前提。宇宙在时空上是无限的吗?这本身就是人类的理性无力回答的一个问题。因为无限本身需要无限的证明。但假定宇宙在时空上是无限的似乎最能达到逻辑上的完满,否则似乎就将陷入逻辑的悖论。
第二个可考察的方面就是人类知觉能力的有限性。人类为了能生存,在生存进化中演化出视、听、嗅、味、触五种知觉能力。(佛家谓有八识: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赖耶。后三识应属一种心理状态或精神境界,并非指认知的能力或渠道。不时有有人拥有第六感的报道,但始终未获明确的科学证明。)而现代科学已揭示出人的这种知觉能力只能知觉“实在”世界中所具有的信息中极小一部分。如眼睛只能察觉电磁波各种频率中领域很狭窄的一部分,耳朵对声波也是如此。人类当然没有能力认识自己无法察觉到的事物,这是不言而喻之理。现代天文学家在考察宇宙时,发现根据万有引力不足以解释星云的凝聚。不得不假设有“暗物质”的存在,而这“暗物质”竟占物质总量的90%以上。虽然人们可以通过科技手段的进步,扩大自己的认知能力,但这里也碰到有限对无限的问题。
第三个需考察的方面:认知即“扭曲”。人们更需要进一步仔细认识到的是,人们凭借知觉能力组织实在图景的时候,一方面这过程是认知,另一方面这过程同时也是“扭曲”。因为这种实在图景仅仅是对人的知觉能力及方式而言的。并非就是未加认识之前存在的实在本身。而且人是从某种主观的,先在的意图、目的,运用了某种预设的“范畴”对实在进行知觉、认知的,这也不可避免导致对实在的“扭曲”,佛经所说:“识缘名色,名色缘识”。这也就是康德认识论上的“能动论”对洛克的“白板论”的拔正。康德用“现象”这个概念将之与“物自体”做了永远的区分,康德指出,人将永远不能认识“物自体”本身。现代物理学对量子的观测也表明,人的观测行为本身就是对实在的“干扰”,人观测到的实在不是未观测前的实在。如果作一不很确切,但较通俗的比喻,则可以设想人在测量一杯水的温度时必须把温度计放入水中,但温度计必然吸收掉水一部分的温度(干扰),因此人观测到的水温不是未观测前的水温。水越少,干扰越大,到了量子世界,人观测行为的干扰已到达“测不准原理”所揭示的地步了。
第四个要考察的方面是人的思维在逻辑面前的局限性。人要使自己的认识正确,就必须要使自己的思维符合逻辑。对逻辑学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逻辑的基本方法不外两种,一种为归纳法,另一种为演绎法。归纳法的思维过程为从个别到一般,它的正确性程度来源于例举。例子举得越多,正确的可能性就越高。但在这里做过缜密思考的人都知道,归纳法只能达到或然性(可能是程度很高的或然性),却无法达到终极。你看见第一只乌鸦是黑的,第二只乌鸦也是黑的……你于是推断乌鸦全部都是黑的,但你必须不断地观察,你很可能看见下一只乌鸦是白的,于是那全称判断便不再能成立;两点之间最短的线是直线,你也必须不断地进行测量,你很可能不会碰到使判断不成立的例子,但你仍无法达到终极,达到绝对,因为终极本身就意味着你必须进行无限次的测量验证。逻辑的第二种方法是演绎法,演绎法的思维过程为从一般到个别,在演绎法中,如果大前提为真,小前提也为真,那么结论也必然为真(在演绎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的情况下)。但我们须明白在演绎法中组成大小前提的判断如果不是来自归纳法,那么就必然是来自人自己的观念的先验的一种绝对预设,那么在前一种情况下,演绎法达到的不是终极;在后一种情况下,它与实在并无必然的联系,它可能与实在无涉。
第五个要考察的方面是在认识过程中“主体”与“客体”之间在逻辑上无法突破的屏障。人既然是用“感知”来认识“实在”,那么在逻辑根本上,人能确证的,便只是人自己的感知,却无法在离开“感知”情况下确证“实在”的存在。中国古代的庄子很早提出是“庄生梦蝶”还是“蝶梦庄生”的大疑惑,贝克莱大主教与洛克们辩论时更是断然决然地说:“存在即是感知。”他便是指出了人在认识过程中“主体”与“客体”之间无法逾越的屏障。虽然与他争辩的另一个英国哲学家约翰逊怒气冲冲地把一块石头踢飞,然后说:“这就是证明。”这也只是把问题变成“感知即存在”而已。所以想把一切有疑问的前提都排除掉以建立一个绝对正确的思维体系的笛卡儿不得不把一个正在怀疑的“我”做为第一个无可辩驳的“实在”确立起来。现在看来,我们只能假定在我们的“感知”之外存有一个离开我们感知而客观存在的“实在”,而且这实在是引起我们感知的原因,虽然我们无法给出终极的证明,但我们有理由说这个假定是最为可能最为合理的,我们只能到此为止。
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 哈耶克论自由的第二块基石是他所提出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理论。这个理论被看成是哈耶克对人类知识所作出的一个重要的增量贡献,是他对人类社会秩序生成、存续和演进规律的深刻洞见。何谓“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理论”?用哈耶克自己的话说即是:“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即是说,人类社会秩序和制度的生成、存在和演进,从根本和总体上说,是人行动的非意图的后果,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而且具有人的理性不能完全及的性质。人类社会中的道德、宗教、法律、语言、书写、货币和市场等等制度都是这样形成和演进的。
首先我们可以从人类社会秩序和制度的起源方面考察。谈到人类社会秩序和制度的起源,人们往往首先就会想起中国古代的“周公制礼作乐”,希腊古代的“梭伦立法”,巴比伦的“汉漠拉比立法”,摩西与上帝立约,从西奈山上带回来刻有十诫的石头等立法者的活动。误以为人类社会的秩序和制度是某些英明人物智慧思考设计的结果,但实际上它们都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上,由氏族凝聚成部落、部落凝聚成民族的过程中,为了争取更好地生存,在各种利益博弈行为中在总体无意识的情况下逐渐形成的。人类同为人,有着共同的人性,行为具有可以被互相理解和信任的规律性,在博奕中,他们逐渐明白,合作比互害更能达到更大的共同利益,他们有能力在无序中自生自发地走向有序,那些立法者的活动,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也仅仅是在这样的框架中有限度地起作用的。
第二我们可以从人类社会秩序和制度存续的总体状态方面来考察。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首先注意到家庭、公司、农场、工厂、政党及政府机关等单位都是由制度严格设立,按领导人的意图去严格活动的,便误以为整个社会也都是如此组织起来,如此去运转的。但哈耶克指出,虽然这些机关确实是处于一种有严格等级的“组织状态”,它们的活动状态与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状态不同,在哈耶克的人类秩序分类学中属第二态,但这些组织都被整合进了一个无所不包的社会秩序之中,而这个社会秩序本身则不是等级结构的,这个社会本身的整体秩序仍然是在自生自发地活动的,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能明白即使我们背熟了“唐典”“清律”,我们仍不能说我们充分了解唐社会和清社会,吴思先生提出的“潜规则”这一概念为什么能在短短时间内成为社会生活中使用很频繁的一个词,拿去解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因为“潜规则”是我们理解一个社会除正式的法律和制度之外的不可或缺的补充,是自生自发社会秩序体现出来的一个面相。
第三个方面我们可以从人类社会秩序和制度的演进方面来考察。哈耶克指出,人类社会的秩序、制度、风俗、习惯,实际上是无数代人为了适应环境艰难累积的结果,其间包含了无数的经验、知识和智慧,其程度远超过了任何一个人以至于一代人所能完全知道者。所以当人类的生存环境发生变化时(这种生存环境的变化,包括了自然界条件的变化和人类文明自身各种因素的变化),人类行为为了调适环境发生的变化导致秩序、制度、风俗、习惯也发生变化时,这种变化具有一种理性不能完全及的性质。它只能是自生自发的、累积的、通过试错来进行选择和演进的。它未来的型构有我们完全不能预想者。例如我们现在的社会生活并不是我们中世纪的祖先有意识地设计规划出来的,中世纪祖先的社会生活也不是处在更早的石器时代的祖先设计规划的结果。因此哈耶克坚决反对把我们当下的某种观念视为绝对观念,并由此绝对观念去建构一种乌托邦。他认为这种努力必然要失败的。更有甚者,这种努力必然要导致一种排他的、专断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妨碍了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形成和演进,有可能导致文明的停滞和毁灭。
人类知识分工 哈耶克论自由的第三块基石是他所提出的“人类知识分工”的理论,这个理论也被评价为哈耶克对人类知识总量重要的增量贡献之一。何谓“人类知识分工”理论?“人类知识分工”理论是哈耶克在亚当·斯密“劳工分工”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对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洞见。人类为什么生活在社会中要比单个人生活更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在社会中生存时他可以从别人运用他所不拥有的知识活动中受益,这一特点在越是文明的社会中就越显著。人类庞大浩如烟海般的知识是分散地存在于千千万万个人的头脑中的,而且没有一个个人或者当局能够完全洞悉、掌握这些知识,恰如其分地加以协调运用。那么人类何以能有效地使用这些分散的知识?“人类知识分工”的观念就是把社会或文化的行为规则系统看成是过去人类的经验和知识的承载者和传递者,它能有效地把个人当下面对特殊环境需要采取行动时所拥有的具体知识与他人拥有的知识(包括他们世代祖先所积累下来的经验和知识,虽然这一点不一定被个人清楚地意识到)结合起来,协调地发挥作用。就如同哈耶克所说:“如果说法律因此而助于使个人能够根据他自己的知识而采取有效的行动,而且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也增进了个人的知识,那么我们便可以说,只要人们根据这些规则行事,法律就表现为他们可以加以运用的知识(或过去经验的结果)。事实上,个人根据共同的规则而进行的合作,乃是基于知识的某种分工,亦即个人自己的具体知识和法律提供的一般性知识之间的分工,前者是指合作者个人必须考虑他的特殊情况,而后者则是指法律确使个人的行动符合于他们所在社会的某些一般的或恒久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