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洋被害民事赔偿诉讼 被害人如何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20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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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害人如何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各被告人未能同时到案,同一致害事实要进行几次的刑事审判,被害人应在哪一次刑事审判中如何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呢?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被害人选择某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自己的全部赔偿请求;2.被害人参加每一次刑事审判,分几次提出自己的赔偿请求;3.被害人在所有刑事审判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这样能避免重复诉讼,减少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次数,也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便于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审理.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这样可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有效

被害人如何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各被告人未能同时到案,同一致害事实要进行几次的刑事审判,被害人应在哪一次刑事审判中如何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呢?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被害人选择某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自己的全部赔偿请求;2.

被害人参加每一次刑事审判,分几次提出自己的赔偿请求;3.被害人在所有刑事审判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这样能避免重复诉讼,减少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次数,也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便于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审理。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这样可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有效实现对被害人的赔偿。持第三种观点的人认为这样符合“先刑后民”的原则,在操作上不易产生混乱,也能避免各次判决产生的不一致,化复杂为简单。到底被害人应该采取哪一种方式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更为合法、合理和可行呢??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所提出的诉讼方式都符合法理,也都具有操作性,都是有效的共同犯罪民事赔偿诉讼提起方式,被害人可以自主地选择其中之一。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在于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有效补偿。

在共同犯罪中,各刑事被告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共同致人损害的连带责任,在共同致害人未能同时到案的情况下,法律应赋以被害人有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赔偿请求权利,被害人应当有权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各共同致害人的赔偿能力和自己对案件情况的把握自主行使其赔偿请求权,选择自己认为有效的诉讼方式来实现对自己经济损失的赔偿。

当然,被害人在行使其诉讼权利时也应依法进行,无论选择以上哪一种提起方式都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选择第一种民事赔偿诉讼方式,应有如下限制:1.如果被害人选择第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其全部赔偿请求,其起诉的民事被告人只能是该次诉讼的刑事被告人,而不能将其他未到案的共同致害人列为共同的民事被告人。因为对于未到案的共同致害人,其刑事责任尚未查清,也未能确定其在共同致害中的过错程度,而且由于其尚未抓获,即使判决也难以执行,这种判决有违审判原则。

2.如果被害人选择最后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全部赔偿请求,应在先前几次刑事审判时明确表示对各次刑事审判被告人赔偿请求权的弃留。

倘若被害人先前未表示放弃对已被判决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在起诉时将对之保留诉权的已被判决刑事被告人列为共同民事被告人。因为这时各被告人已均能到案,并且各自的责任和赔偿数额已能确定,参照民事诉讼中的连带责任处理原则,应追加已判决的参与共同致害的刑事被告人为共同民事被告人。

倘若被害人先前已表示放弃对某些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请求权,只能将对之保留诉权的刑事被告人列为共同民事被告人,其请求赔偿的数额也应扣除未起诉的刑事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而不应是全部的经济损失数额。

如果被害人选择中间某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其赔偿请求,按前两种情况的限制,应根据自己对诉权的弃留选择追加民事被告人,提出相应的赔偿数额,同时不能将未能到庭的共同致害人列为共同民事被告人。

一般说来,被害人选择一次性请求赔偿的诉讼方式,参加了某一次刑事审判便不能参加其他次的刑事审判,因为其全部的赔偿请求已在该次刑事审判中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