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芒批刘小枫 邓晓芒:评刘小枫的“学理”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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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标题为"人民主权与立法者"的第二部分,刘小枫说:"看清启蒙话语对政治常识的扭曲,不是要为旧制度辩护或'招魂',而是为了看清认识百年共和的历史含义很难究竟难在哪里."这种"此地无银"式的自辩无非是让毛派们放心.在今天中国,全盘否定启蒙话语不是为旧制度招魂又是什么呢?这与现代西方人对启蒙话语的反思和批判不同,他们的启蒙已经不只是停留于"话语",而是早就成了他们现实生活的真实基础,他们的批判是对现实的批判,有利于他们在已有基础上更

在标题为“人民主权与立法者”的第二部分,刘小枫说:“看清启蒙话语对政治常识的扭曲,不是要为旧制度辩护或‘招魂’,而是为了看清认识百年共和的历史含义很难究竟难在哪里。”这种“此地无银”式的自辩无非是让毛派们放心。在今天中国,全盘否定启蒙话语不是为旧制度招魂又是什么呢?这与现代西方人对启蒙话语的反思和批判不同,他们的启蒙已经不只是停留于“话语”,而是早就成了他们现实生活的真实基础,他们的批判是对现实的批判,有利于他们在已有基础上更上一层楼。中国的现实则是,在文革中实现了“马克思加秦始皇”式的大倒退(在这点上我和刘小枫倒是一致的),启蒙则在现实中毫无着落,仅仅只是扰乱刘小枫所谓“传统政治常识”的一些“话语”。例如,有关“人民主权”的话语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用刘小枫的话来说:“‘人民主权’原则是如今所谓‘普世价值’论的基石”。在他看来,这个基石极为可恶,非搬掉不可。

首先,刘小枫说,旧的君主专制并不是无法无天,而是有上帝的君权神授管着;“即便公羊学中的新王孔子也并不拥有主权,而是‘天’的代表”;倒是“人民主权”取代了上帝的主权,才真正是无法无天。既然人民主权需要有人来代表,那就必然出现一个难题:“‘人民主权论’的重要表述人卢梭已经看到,‘人民’如何形成统一的政治意志,是民主设计的广大难题”,因为原先政治共同体一直是由代表天意并“作为立法者的圣王”型塑出来的,而现在要由“人民”自己型塑自己,但如何型塑自己呢?

“在大革命中,西哀士依据‘人民主权论’阐述了‘人民’才是‘制宪权’主体的学说,并区分了两种权力:制宪的权力与依据宪法而产生的国家权力。从法理上讲,这意味着‘人民’通过立宪行使自己的主权,然后确认和规定自己的代表。吊诡的是,这个‘人民代表’却有权力管制‘人民’,甚至必须限制‘人民’拥有的制宪权,否则,‘人民’就随时可以推翻自己制定的宪法——按卢梭的说法,这才是真正的无‘法’无‘天’。”

这里体现出刘小枫一贯的草率和粗疏。他所谓的“吊诡”,其实只有在习惯了中国传统“政治常识”的眼中才显得无法理解,而在卢梭看来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例如,刘小枫所谓人民代表“有权力管制人民”一说,就暴露出他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无知。在卢梭看来,人民的主权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17]只有在中国,人民的代表才“有权力管制人民”,但这与卢梭无关。至于人民代表“必须限制‘人民’拥有的制宪权”就更谈不上了,人民在立宪时就已经制定了周期性地普选和召开议会的制度,即预先排除了对人民主权的限制;当然,这同时也限制了人民自己的行为,即在期限未到之前不得破坏自己制定的程序,这是人民的一种自我限制。可见,卢梭决不会主张人民“随时可以推翻自己制定的宪法”,而是设计了一种防止人民代表(“保民官”)滥用职权的程序:

“要防止如此之强而有力的团体篡夺大权,最好的方法——而这样一种方法至今还不曾有任何一个政府注意过——就是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而是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这些间歇期也不应该太长,以免使滥用职权得以有时间滋长;可以由法律来规定,从而使人能在必要时很容易通过非常委员会加以缩短。”[18]

诚然,在法国大革命中,这一程序未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其原因与当时法兰西共和国所面临的国外干涉的危机有关,也与法国民众未经民主程序的实践训练有关。但“从学理和法理上说”,这是不能怪罪于卢梭的。换一个环境,例如在美国,卢梭的理论就得到了更好的实行。刘小枫对“人民主权”的理解,大概和中国文革中那些狂热的造反派差不多,以为就是“无法无天”、随时造反;他们都没有像卢梭那样看出,真正的自由是需要自我限制的,否则谁也得不到自由。或者说,众意最终必须服从公意,服从公意不是放弃自由,而是服从自己的理性,是在更高的层次上保障自由和实现自由。[19]这一原则后来在康德那里才从学理上精确地表达为实践理性的“自律”法则。

正是由于刘小枫对“人民主权”的这种想当然的误解,导致他对民主和专制究竟有什么区别也发生了混淆。他说:

“‘人民主权论’也可以叫作‘人民专制论’。按照启蒙熟语,‘人民主权’意味着反君主专制,‘人民主权’也必须以专制的方式反君主专制。毕竟,‘人民’制宪并不受任何法律形式或程序的约束。为了确保革命成果,‘人民主权’原则还得把这种专制权力延续下去。”

显然,这就是我国长期占主流地位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一套“学理”,所谓“人民民主独裁”论已经深入到刘小枫的骨髓,成了不言而喻的“政治常识”了。但这套理论在文革后已受到学界广泛的质疑,例如人们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提出者之一恩格斯在晚年对此作了深刻的反思,承认自己早年的错误,并认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通过议会和普选的道路来争取自己的自由是有可能的。

[20]实际上,现代民主国家宪政民主制度的建立很少是通过武装斗争和暴力革命而实现的,刘小枫的观点在今天已经显得陈腐了,至少,他还应该考虑另外一种可能性。

至于他把民主体制运行过程中必须由少数人来操作等同于“人民专制”,则更表明他缺乏现代政治学的常识。

他说:“即使像美国那样的新国家,行使制宪权的仍然是少数立法者式的人物,而非‘全体美国人民’。……即便基于各个利益群体或由多个制宪主体协商制定宪法,也得靠强势的立法者。”他没有看到,民主国家中行使制宪权的虽然是少数代表,但这些代表与过去的寡头或君主有本质的不同,就是他们必须向人民负责。

这不仅表现在他们是通过公开竞选和自由投票由人民选出来的,而且表现在整个制宪过程必须是透明的,是向人民及时交代的,最后还表现在人民可以按照程序罢免自己不认可的代表。

因此,他们根本不是刘小枫所说的“强势立法者”,而只能是得到民众信任的人,哪怕他们并无治国的突出能力,如里根和施瓦辛格那样的大众娱乐对象,但他们知道什么主张能够得到民众的拥护。甚至可以说,他们恰好是国内相对“弱势”的一批人。

刘小枫把“人民主权”强解为“人民专制”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任何政体都必须依靠少数有能力有眼光也有德性的俊杰,为他下面要鼓吹的“担纲者阶层的政治德性”提供理论根据(详后)。他说:“谁有资格成为这样的立法者,是卢梭《社会契约论》挑明的根本问题,因此他说,《社会契约论》不过是《爱弥儿》的附录。

”但过了不到十行,他又说:“实现‘人民主权’所需要的立法者应该具有怎样的品质,是更为根本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卢梭要写《爱弥儿或论教育》的原因。

”他没有注意到这两句话的矛盾,即把“《社会契约论》是《爱弥儿》的附录”转眼间就变成了“《爱弥儿》是《社会契约论》的附录”了。卢梭写《爱弥儿》的原因,绝对不只是要为政治体制提供优秀的“栋梁之才”,而是要培养他心目中理想的、符合人类天性的“自然人”,刘小枫显然是用自己的中国士大夫情结偷换了卢梭的人性理想。

当然,卢梭也强调过“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如果说由于他的天才而应该如此的话,那末由于他的职务他也同样应该如此”;但这里的“立法者”决不是刘小枫所想象的那种“强势的立法者”,也不是用来解决“‘人民’如何形成统一意志”这一“始终悬而未决”的问题的人选,这个立法者甚至根本不是执行者。

所以卢梭紧接着便说:“这一职务决不是行政,也决不是主权。这一职务缔造了共和国,但又决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21]卢梭心中所想的立法者应该如同他自己应邀为科西嘉和波兰制定宪法那样,只是运用自己的才智制定宪法,却不负责贯彻执行,就像古希腊那些被请去为城邦制定法律的哲学家那样。

因而这种立法者虽然有很高的荣誉,但并不“强势”。刘小枫所谓卢梭始终未能解决的如何用一个或一些“强势的立法者”来统一人民的意志的问题,其实在卢梭那里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卢梭根本不是靠强势的立法者来统一人民的意志,而是靠每个人心中所认可的“公共意志”,这是《社会契约论》和民主体制的命脉。

刘小枫就是不能理解、甚至不能想象,一个社会怎么可能没有强权而存在。

所谓卢梭的难题或民主设计的难题,其实是刘小枫自己的难题,即他难以理解民主理念的基本精神。说到底,这也是他为什么对中国百年共和的问题感到“非常艰难”的原因。正如他所说:

“既然‘人民主权’论作为智性设计尚有诸多根本缺陷没有解决,如果没搞清楚这些缺陷,已经养成的凭靠启蒙观念来想中国问题的习惯就有问题——这是今天我们认识百年共和的历史意义时遭遇的首要困难。”

的确如此。中国士大夫从来都没有搞清过、也根本不想搞清西方民主政治的启蒙观念中的“学理”,他们一心考虑的只是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用旧的一套驾轻就熟的办法“安天下”。就连那些对西方启蒙观念抱有一种工具性的兴趣想用来“救亡”或“兴邦”的文化人,他们从世界观、人生观上就和这种观念格格不入,也照样难以理解民主政治的“学理”。刘小枫说:“不清楚西方现代政治理念在法理上的底细,我们才会心慌。伴随百年共和的历程,我们的心慌造就了史学对中国传统政体轻慢的蔑视”。其实更可以说,正是我们的“心慌”才造就了我们对中国传统政体的一味自大和自我封闭,因为我们会觉得,如果连我们自己都缺乏自信了,那就只好由西方政制理念来全盘解构了。这才是刘小枫表面“淡定”内心慌乱的真正的心理根源。例如他接着说:

“在中国古代政制中,君王必须为‘民’是德政的基本规定,这一传统早在先秦之前就已经奠立。为‘民’原则与民主原则是两回事,现代新儒家为迎合启蒙观念非把为‘民’原则说成民主原则,企图以此挽救儒家政制观念,结果是得不偿失。比如,为‘民’原则包含教民以德,而教民是国家赋予儒生的法权,按照民主法理当然得取消这样的法权。现代西方政制理念成了百年来中国思想面临的死结,要解开这个死结,必须回到法国大革命之前悬而未决的民主设计难题。然而,对知识界来说,这几乎已经没有可能……”

连新儒家都受到启蒙观念的污染了,在知识界,刘小枫无人喝彩,这可如何是好?只有硬起头皮,用中国“先秦之前”的古代政制“常识”来肆意拆解西方启蒙观念的“学理”。但这样一来,又如何能够弄清楚“西方现代政治理念在法理上的底细”呢?而不清楚对方的底细,岂不再次导致“心慌”?这就是刘小枫走不出去的一个怪圈:心慌——假装淡定——再次心慌……。这不是“百年来中国思想面临的死结”,而是刘小枫自己面临的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