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磊石南京碎尸案 南京大学碎尸案之谜
此后,大多数媒体在此后的报道中,也都使用了“辟谣”的说法,不再关注该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
但,法律人要思考的是,公安部刑侦局微博上这个辟谣准确吗?
确实如上文律师指出的,现行刑法88条的规定表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但是请注意,这是现行刑法。现行刑法是1997年10月1日生效,而南大碎尸案发生在1996年1月。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著名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97年新的刑法颁布后,为了贯彻这一原则,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时效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
”据此,对于该案的追诉时效应适用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请注意,行为时的刑法与现行刑法相比有个重大区别在于要求“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逃避的”这一前提条件。
通过司法解释和法律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本案只能适用79年刑法,而79年刑法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又逃避的才不受追诉时效限制。采取强制措施以发现犯罪嫌疑人为前提,本案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也就谈不上采取强制措施。这也是97年刑法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发现大量案件因未确定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而超过追诉时效。
因此,目前媒体包括公安部刑侦局微博提到的观点,都是围绕现行刑法88条展开的,忽略了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没有针对行为时的79年刑法的规定展开。缘木求鱼,自然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所以,本案如果下一步发现犯罪嫌疑人要追诉,根据刑法规定,必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当然,本案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大,也应当层报最高检进行核准。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核准,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证据作出决定,是一个纯粹的司法判断,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对此问题有兴趣的同志,可看一下最高检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都是超过二十年最长追诉时效的。有两个案件是核准追诉了,还有两个案件是不核准追诉。
本来文章至此就应结束,但忍不住想多说两句的是,为何国外有开膛手杰克、大丽花等悬案?另外,韩国电影票房冠军《杀人回忆》的原型“华城连环杀人案”,在追诉时效(15年)宣告终结后,华城警察署署长崔元一向媒体表态追查到底,但只是为了查明真相,最多只有个别韩国议员提出,建议把杀人罪的追诉时效延长至20年,但从未有过试图无限追诉的说法。
其实,大陆法系国家的追诉时效一般是截止到提起公诉时(日本、奥地利等)或者一审结束(德国、瑞士等)自然中断,类似我国《刑法》第88条中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只有德国、瑞士等国家规定的几类特殊犯罪中存在(如德国《刑法》第78条第2款“刑法第211条的谋杀罪不失效”、《德国国际刑法典》第6、7、8条关于种族灭绝及反人类罪、战争罪等,瑞士《刑法》第101条),而没有所有犯罪只要逃避侦查一律不受限制的规定。
因此,类似《杀人回忆》或者大丽花这样的悬案,在我国基本不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