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祥国的侄子 原告骆季平与被告林祥国、林国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本院受理的原告骆季平与被告林祥国、林国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25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祥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骆季平债权转让款162.
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7月25日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林国玲对债权转让款162.4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国玲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祥国追偿;四、驳回原告骆季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0 370元,由原告骆季平负担954元,由被告林祥国、林国玲负担19 41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