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万林杀人 再次闹出人命 胡万林是否“故意杀人”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胡万林“放任”他人死亡,认定其间接故意杀人,法理上并非不可能。
十多年前即因非法行医导致多人死亡而闻名全国的“神医”胡万林,刑满出狱后办起了“养生班”。8月31日,他让养生班学员们喝下了含有芒硝的“五味汤”,导致22岁的学员云旭阳当场死亡。新安警方以涉嫌非法行医罪逮捕了胡万林和另3名养生班的组织者。
胡万林究竟是非法行医罪,还是死者家属和众网友认为的故意杀人罪,拟或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众说纷纭。
警方的说法是,将胡万林行为定性为非法行医,是因胡万林等人主观上不是想置谁于死地,他的行为实质上还是行医(只不过是非法行医),否则只能定更轻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警方的说法似乎有些道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只有7年,而非法行医罪的最高刑为15年,现警方适用了一个较重的罪追究。警方说法的问题是,胡万林的行为确实不是“想置谁于死地”的直接故意杀人,但是否成立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杀人呢?
所谓直接故意杀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却希望该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想置谁于死地”的心理,便是这种犯罪心理的通俗表述。这种直接故意的心理具有直观性,依常识即可作出判断。而间接故意杀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却放任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种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由于不是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就不那么直接、明显,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
应该说,胡万林的行为很像非法行医,若搁在以往,他被认定为非法行医几乎是铁定的,但这几年,从更加严厉地打击危害公民生命财产犯罪的观念出发,认定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形比以往多了去了。
举一个具有可比性的例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超速行驶造成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行为人显然也不是“想置谁于死地”的主观心态,但法院仍然认定行为存在“放任”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间接故意心理,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故意犯罪来追究。而在过去,同样的案情都是以交通肇事罪来处理的,从成都孙伟铭醉驾致多人死亡案开始,全国各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了“交通肇事”多人,上海的黄世华还被执行了死刑。
而胡万林10多年前即因让人服用大量的芒硝导致多人死亡并因此被判重刑,因此,他对服用大量芒硝极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有着深切的认识。可他置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仍然从事让他人服用大量芒硝的“医疗”活动,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胡万林“放任”他人死亡,认定其间接故意杀人,法理上并非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