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监复:“孙大午案件”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启示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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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江泽民.朱鎔基同志早就发现并尖锐地指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着"体制性障碍"的问题."孙大午案件"以事实证明这种判断是合乎实际的,"体制性障碍"确实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一位德高望重.在经济工作领导岗位工作多年的老同志,2003年8月4日在我写的一份简报<国外舆论关注农民孙大午案件>上作了重要批示,他认为这份材料反映的问题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议对"孙大午案件"进行深

江泽民、朱鎔基同志早就发现并尖锐地指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着“体制性障碍”的问题。“孙大午案件”以事实证明这种判断是合乎实际的,“体制性障碍”确实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

一位德高望重、在经济工作领导岗位工作多年的老同志,2003年8月4日在我写的一份简报《国外舆论关注农民孙大午案件》上作了重要批示,他认为这份材料反映的问题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议对“孙大午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解剖麻雀、妥善解决。

现在,孙大午以“判三缓四”的罪犯身份走出了监牢,用并不理想的“冤案”方式将孙大午案件告一段落。但是,“孙大午案件”的“解剖麻雀”任务尚待开题,现对值得研究、解剖的题目作点探讨。

1、农村稳定问题:不稳定源何在?谁在促进增收、谁在造成减收?

大午集团15年中3000人社区保持社会稳定、没有罪犯。主要是经济上发展饲养业、葡萄种植、饲料加工和建筑业,人均收入4000元,达到小康;思想上加强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讲仁讲义讲良心。

5月以后徐水市政府无端拘捕、逮捕孙大午及大午集团主要领导。原来拘捕时提出的“有损政府形象”罪名、“偷税”罪名、“私藏弹药”罪名在公审时都不提了,非法集资数额也从1。9亿元降为值得怀疑的1300万元。可是半年来,大午集团经济受到严重损失,招收的农民工由1500人下降为1000人,500人失去原来的工作、收入,影响了社会经济的不稳定。

因此,农村的不稳定源不是农民,不是经济发展顺利的民企,而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错误决策。增加农民收入是重中之重,孙大午使3000人增收,而徐水地方政府对大午集团的处置不当,500工人回乡务农,必然减收。究竟是谁在促进农民增收,谁在造成减收?

2、农村深化改革问题:合作化严重滞后

在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村普遍建立合作社,包括金融合作、合作保险。日本农协60年代主要收入来自为农业生产、销售服务的“营农收入”,90年代“营农收入”为赤字,主要收入来自金融、保险的收入,以金融、保险的利润去补贴营农开支。

农民的钱,由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负责存贷,这是各国农业成功经验。孙大午向垄断性的金融部门贷款困难,也背不起15%回扣的沉重包袱,逼不得已走自己内部集资的不规范的金融合作的道路。结果触犯了对付金融危机时的特定的法规,被判三年徒刑,缓刑四年。从好心办好事而犯法的悲剧可以得到启示,必须加快农村合作化的进程,合作化与市场化必须同步,改变合作化严重滞后的局面。

3、农民的公民权利问题:农民是否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对孙大午被捕的一种议论是,孙大午是农民,在农言农,他是私营企业主,在商言商,不应当到北京大学讲演,更不应上网。特别是不应当公开批评徐水市政府八个部门,形象地比喻说这八个部门是农民头上的八座大山。结果遭到公安部门的逮捕,罪名是“有损政府形象”,似乎孙大午是咎由自取,不守本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有关人权的宣言,保护给予本国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中国农民是中国公民,理应享受宪法和国际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包括言论自由。

孙大午是农民、商人,但以公民身份在学校、媒体上发表自己的见解,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并未犯法、违法。如果孙大午讲话中所举的徐水市有关部门的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有损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确系事实,徐水市政府应该虚心接受,认真改正。

如果孙大午讲话与事实不符,有关部门可以更正、说明,如系诬陷向法院控告孙大午诬告罪,依法办事。结果,孙大午2003年5月被捕,原因就是发表言论“有损政府形象”,说明农民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公民权利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社会上也应转变“在商言商”、“在农言农”,各人只管门前雪的观念。农民孙大午响应毛主席的号召“你们要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国家政策、政府部门的工作实效与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说明中国的农民站起来了,成为有思想的农民,理应欢迎、支持、帮助、批评和引导,而不应冷眼相待,横加指责。

当然,全国人大法工委拟起草《保护农民权益法》是十分必要的。

4、农村民营企业的发展道路能不能独立发展?非要依靠官道黑道的路径吗?

孙大午出狱后,一位著名的企业家真诚地教育、启发他:民企的起步、发展,都要走官道、黑道。孙大午以儒家文化继承者自命,学习法律,依法办事,出现与政府部门争论时,不是私了,不是请客送礼找大官摆平,而是依法办事。

甚至告状前先将内容通知对方,认为要讲理、讲法,绝不搞行贿等不法手段走后门。2003年徐水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部门对孙大午案件进行了大量的全面调查,在孙大午案件中,徐水市没有一个官员因受贿问题而落马,说明孙大午确确实实没有向任何一个官员行贿。

只有徐水一位银行行长向孙大午弟弟索贿1万元才给予贷款,孙大午事先不知道,事后了解情况后立即向行长把钱要回来,行长只还了6000元。在“问题富豪”案件中没有一个官员由于受贿而牵涉入狱,可能孙大午案件是罕见的奇蹟,不像沈阳、厦门案件一下几十个、上百个官员走上刑场、进入监狱,这正好说明孙大午走的是正道,而不是官道 黑道的歪门邪道。

但是,悲剧就在于不走官道黑道的孙大午,现在仍然是判三缓四的戴罪之身。舆论同情孙大午,连CCTV-2的电视节目标题也是:“法律与道德的尴尬”。这是为什么?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5、民间信贷的法律应与时俱进、及时修改,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

事件推动法律的改进、政治文明建设,案例促进法律完善,而不应该用不合理的判决使落后于形势的法规定型化。孙大午的“非法集资”案件,舆论界、民间和许多官方人士都认为是冤案,反映出远远大于“东西差距”的“南北差距”,北方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司法审判的红绿灯控制中远远落后于南方。

孙大午集资的动机是良好的、效果是良好的,“本人的道德高尚、作风正派”是徐水市人民检察院女检察官在法庭上的结论,孙大午集资用于农牧业生产和教育,没有去搞金融诈骗、房地产开发和股票投机,借贷双方自愿互利,为什么定为“非法”和判刑?根据农业部长杜青林主编的书,1999年调查,东西部农户满足生产需要的资金,来自民间和私人借款资金总量所占比例超过70%,远高于向农行(5-8%)、信用社(13-19%)提供的借款。

人民银行聊城支行2001年对50户个体工商户、50个私企、200农户调查,发生民间借贷为82%、94%、24%。如果孙大午案件是适用于全国的正确判决,那么就将把82%的个体工商户、94%的私企和24%的农户判为“非法集资”,都将接受徐水法院的同样判刑“判三缓四”。

因此,需要研究能否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农民的钱农民自己借贷,行不行?

徐水公安、司法、检察部门认为孙大午集资,使农村信用社吸收农民存款减少,是所谓“扰乱金融秩序”。但是,2001年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44%。有46%的信用社亏损,58%的信用社不抵债,历年亏损挂账1232亿元,呆滞贷款3713亿元中30%(1114亿元)已损失,全国资不抵债2361亿元。

请问信用社的这种业绩是有利于金融秩序还是扰乱了全国金融秩序?谁有罪?谁之罪?谁是真正的扰乱金融秩序的罪人?法律上可能不会审判,但是道义上、理论上、良心上应当追问扰乱我国金融秩序的罪人。

孙大午2003年10月走出监牢3个月了。但大午集团到2004年1月至今1分钱也贷不到,这不是个别现象,是全国性问题的具体表现。从下表可见:

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存贷款差额变动(单位:亿元)

农户存款余额(1) 117 228 438 766 1742 1842 2867 4816 7671 9132 10441

农户贷款余额(2) 16 44 181 258 372 518 760 1081 1487 1743 2659

存贷差额(3)=(1)-(2) 101 184 257 508 707 1324 2107 3735 6184 7389 7782

存贷差额占存款余额(%) 86 81 59 66 67 72 74 78 81 81 75

农户储蓄资金贡献与获得贷款服务供给不对称,按1998年统计,农户取得的贷款只占存款额度的25%。农村信用社实际上起到了将农民、农村的资金吸收、输送到城市、工业的吸血管作用。大午集团的贷款难、被逼无奈走民间借贷之路,正是农村信用社不为农村服务的负面作用的恶果。

从全国看,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的支持状况,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实际上也是农村资金“非农化”,对农业、农村企业贷款供给与农业贡献不对称。2000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99371亿元,农业贷款只占4。92%。

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支持状况(单位:亿元;%)

年均农村 年均农村 农村存贷款 存贷款存贷差额 贷款占存额

贷款余额 存款余额 平均存贷差额 占农村存款比例 比例

1981-85年(六五) 283。6 708,4 424,8 60,1 39。9

1986-90年(七五) 800。7 1917,4 1116,7 57。9 42,1

1991-95年(八五) 3869。4 4940,6 1071。2 14,9 85。1

1996-2000年(九五)9480。2 12046。1 2565。9 21。1 78。9

另外,2001年邮政储蓄5911亿元,其中县以下3781亿元,占64%,这些主要来自农村的资金全部上交人行,实际上流出农村。

据估计,1978年以来通过金融渠道从农村净流出的资金约8000亿元。

因此,对孙大午案件的深层次思考是,我国农村金融政策问题,要正视农贷供给与农业贡献不对称,农民储蓄与获得贷款服务不对称的现实问题。这不是“判三缓四”就能缓解的政策性问题。

2003年11月15日《农民日报》何兰生的《需要重构农村金融体制》一文中介绍了农交会农业国际投融资论坛上一些官员、专家的重要论点,如: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认为:“应该实事求是地看待民间借贷,承认其作用。”要规范引导民间借贷、承认其弥补农村贷款不足的作用,应该看到,农村大部分私营企业基本上是寻求非正式债权、股权市场融资。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唐仁健局长认为,要适应农户多样化、复杂化的信贷需求,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同时,使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浮出水面”。据不同估计,我国农村“高利贷”有8000亿至1。

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我国现有2。4亿农户,只有15%的农户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余85%都是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这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必须正视和认真研究的一个既重大又敏感的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主张调整对民间借贷的政策。农民对资金的需求2/3都是由民间借贷满足的。因此,对民间借贷要允许存在,(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