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万里案件牵涉人员 涉嫌司考泄题4嫌疑人被抓 案件涉及公职人员
距离2010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还有20余天的时间,在外省警方的全力配合下我省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了一个涉嫌医师、司法考试窃题、泄密的犯罪团伙。
团伙骨干王某、孙某等4人被刑事拘留,案件同时牵扯多名公职人员。这也是继去年8月我省对考试泄题作弊重点打击以来的又一战果,进一步确保了考试环境的公平,维护了广大考生的利益。 记者调查 医师考前答案网上叫卖 助考网站上公然出售各类考试的考前试题 2010年6月至8月期间,各地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相继接到考生反映,举报有机构在网络上出售2010年医师、司法等考试的试卷答案。
医师考试、司法考试作为国家级重点考试,一般在每年的9月进行。在每年的医师、司法考试前总会有类似的考试“助考”机构出现,其中大多数都是以出售“考前试卷”为诱饵进行的诈骗活动。
主管部门和媒体也经常呼吁考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谨防上当受骗。其中一个叫做“北通助考联盟”的考试机构,记者在与该机构客服QQ1816XX17咨询和电话交谈中发现,该机构对医师、司法等考试的试卷选取,印刷,运输,保管 每个环节均了解得十分详细!
而此类信息除非是考试中心的内部人员外人是无法了解到的。可见这个所谓的北通助考联盟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记者还发现这个机构不仅提供医师、司法等考试的所谓“考前VIP包过班”服务,还生产销售各种考试作弊器材,并声称有自己的工厂。
在与该机构吴姓客服人员的通话中得知,其枪手均是高薪聘请的专业人员且人数众多。
同时对于医师、司法考试等“考前答案”为了保障安全还限定了名额上限。其幕后是一个自称“阿华”的老板操纵,组织机构十分严密。 记者将相关情况反映给了当地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并协同警方展开了调查。经过将近一个月的调查取证警方发现,这个所谓的“北通联盟网培训中心”实则是一个以窃取国家机密来获利的考试作弊团伙。
考前的试卷以及答案很有可能就是通过贿赂相关公职人员窃取来的。鉴于事态的严重性,警方迅速做出反应通过技术手段查到该机构的长期活动地点位于辽宁省大连市。
警方随即在大连全市范围内展开了摸排工作,重点检查外来人口出租房以及各快递物流公司。由于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且活动地点不固定,给摸排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2010年8月18日侦查员在大连旅顺某物流公司走访时无意获得一条线索,据该公司一名员工反映最近一名男子曾多次来其公司发货,每次都发出大量类似电子配件的东西,货物发往全国各地。
更令办案民警兴奋的是发货单中发货人一栏所留的联系电话,正是 “北通助考联盟”网站上注明的电话13604XXXX72,侦查员迅速将该消息向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 下午4时左右,一辆灰色微型面包车进入警方视线,车在物流货站停下后下来一名男子,该男子拉开车门搬出一个个包裹。
在确定该人就是以往发货人后,警方立即出击亮明身份将其抓获,并在其车内搜出即将发往外地的隐形眼镜、耳机等各种考试作弊设备20余套。
警方乘胜追击,根据该嫌疑人孙某的交代,找到了该机构的隐匿窝点,将正在销毁电脑、QQ资料的另外2名“客服”人员董某和李某抓获。警方在其出租屋内查获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三台,各种考试作弊设备40余套,相关银行卡手机卡30余张。
与此同时,警方的另一组人员也在郊县附近的工厂内将正欲逃跑的老板王某抓获。 购买机密试题,助考机构暴利敛财 王某,原名王天华,辽宁省法库县人。
早在2007年就开始在北京跟随校友做过“考试助考”的买卖。随着国家对考试作弊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大,2008年王某转移到了东北的辽宁,后雇佣孙某,李某等社会无业人员作为下线“客服”负责发展买家,自己则成为幕后老板坐收渔利。
2009年医师考试前夕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结识了当地某学校负责监考工作的教师马某,并由马某引荐认识了该校专门负责试卷保管工作的佟主任(另案处理)。
在利益的驱使下,佟某先后多次收受王某财物人民币十逾万元,并在2009年医师考试前利用其职务之便,私自将保管箱中的试卷拆封后拿出由王某等人复制。
王某在拿到试卷后立即分发给手下的枪手做出答案,并通过QQ、电子信箱、复印等方式贩卖给在北京、天津、山东、河北、黑龙江等多省市地区的四十余名考生,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这个窃题团伙人员分工明确,一切工作均谨慎小心。王某在卖出考题后,不仅指派孙某等人敦促剩余赃款的收取,还专门安排人员进行网络监督。 尝到甜头的王某又打起了2010年司法考试、医师考试的主意。
并请人制作了 “北通助考联盟”这一网站作为其宣传工具,在网络上大肆散播出售2010年司法考前答案,医师考前答案等信息直至案发前。目前警方已经关闭了此机构的网站,并对考生资料、QQ号码等相关信息作进一步的调查。
以身试法,嫌疑人将被提起公诉 据相关人士介绍,国家医师、司法考试的试卷在开考前系国家机密级资料,而王某、孙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还介绍说,不单出售贩卖国家机密资料是违法行为,购买此类资料也同样涉嫌违法!在这里笔者再次提醒广大考生要认真复习以平和的心态去应考,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影响了自己的前途、发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相关链接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八种情形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
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