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奇离婚 卢伟涛诉程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卢伟涛因与被告程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伟涛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09年8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保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伟涛、被告程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伟涛诉称,卢伟涛与程芳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1月生一男孩卢奇,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导致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孩子出生后,程芳不但不抚养孩子,且经常三天两头不回家,并与他人出走。
无奈,卢伟涛于2007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不予准许。为了能让程芳回心转意,好好生活,卢伟涛一再忍让,但程芳并无悔改之意,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孩子卢奇,抚养费自理。
程芳辩称,卢伟涛说程芳与他人私奔不回家属诬陷,卢伟涛要求离婚,程芳同意。因程芳已做绝育手术,不能生育,要求抚养儿子卢奇,卢伟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卢伟涛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2008)长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据此证明婚生儿子一直随卢伟涛生活;2、高庙村委会证明一份,据此证明程芳长期不在家。
经审理查明,卢伟涛与程芳于2005年冬季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登记结婚,程芳系再婚。结婚时程芳带一女孩卢鑫焱(2004年8月18日生),2007年农历1月生一男孩卢奇,2008年5月8日卢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与程芳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7月7日作出判决不准卢伟涛与程芳离婚。2009年5月,双方又因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女孩卢鑫焱、男孩卢奇现均随程芳生活。
本院认为,卢伟涛与程芳婚后常因生活中的琐事产生矛盾,在本院于2008年做出的双方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卢伟涛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程芳离婚。程芳也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程芳系再婚,与卢伟涛结婚时带去一个女孩卢鑫焱,婚后又于2007年1月生长子卢奇,两个孩子现均随程芳生活。
程芳以自己结扎不能生育为由,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因程芳的女儿系再婚时带去生活,与卢伟涛属拟制血亲关系,故其女儿应随其生活,卢伟涛不负担该抚养费,程芳虽已结扎不能再生育,但如果同时抚养两个孩子,经济上有一定的困难。
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男孩卢奇随卢伟涛生活为宜,抚养费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卢伟涛与被告程芳离婚。
二、婚生长子卢奇随卢伟涛生活,抚养费自理,女孩卢鑫焱随程芳生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