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威被拨牙 原告徐永生诉被告徐威共有物分割、遗赠纠纷一案
原告:徐永生,男,1941年9月◑◑日生,汉族,住址:◑◑◑◑◑◑xxx室。诉讼委托代理人:左武荣,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威,男,1970年2月◑◑日生,汉族,现羁押于青海省建新监狱。
原告徐永生诉被告徐威共有物分割、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永生,被告徐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永生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亦是原告与妻子任兰婷的独生子,任兰婷于1977年8月3日报死亡。
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原告与岳母赵荣华(也系被告外祖母)于2003年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原告与岳母赵荣华两人名下。
原告妻子过世后,岳母赵荣华主要由原告照顾、赡养,生老病死全由原告一人承担,被继承人赵荣华于2012年11月19日去世,生前留有一份代书遗嘱,言明系争房屋中属于立遗嘱人的产权份额由原告一人继承所有,他人不得干涉。
被继承人赵荣华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赵荣华生前仅生育一女即任兰婷,任兰婷生前未留遗嘱。被告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现在青海监狱服刑。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一村xxx号xxx室房屋进行遗嘱继承,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徐威辩称,被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对遗嘱无异议。但房产中有被告的份额,在登记为赵荣华和原告之前被告亦有份额的。房屋在动迁时有被告的份额,但当时被告服刑,手续是原告办理的,故登记在赵荣华和原告名下。
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亦是原告与妻子任兰婷的独生子,任兰婷于1977年8月3日报死亡,被继承人赵荣华系任兰婷之母。
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一村xxx号xxx室房屋系原告与赵荣华于2003年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原告与赵荣华两人名下。任兰婷死亡后,赵荣华主要由原告照顾、赡养,生老病死全由原告一人承担。
被继承人赵荣华于2012年11月19日去世,生前留有一份代书遗嘱,言明系争房屋中属于立遗嘱人的产权份额由原告一人继承所有,他人不得干涉。被继承人赵荣华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赵荣华生前仅生育一女即任兰婷,任兰婷生前未留遗嘱。
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仍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原告于今年清明节前整理赵荣华遗物时,发现其立有上述遗嘱,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赵荣华所立遗嘱无异议,但称购买系争房屋的房款系被告与赵荣华动迁所得,因动迁时被告正在服刑,故委托原告办理动迁事宜,但2004年被告刑满释放后得知原告用上述动迁款购买了系争房屋,并将产权登记为原告及赵荣华两人。
念及亲情,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出变更产权人之事。但是,原告若要继承赵荣华的遗产份额,必须先将原告占有被告的产权份……(本文书还有2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