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公安局艾文庆 写给邯郸市公安局长艾文庆的一封信
尊敬的艾局长:我叫刘刚锋,是曲周县白寨乡司寨村人。 2015年3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我驾驶一辆白色东南菱悦v3,在曲周县世纪广场北边兴元网吧门口,被二十个不明身份的人开着三辆车围住,他们自称是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该车是抵押贷款车辆,强行将我从车上拖出,驾车而逃。
既然是银行人员怎么不出示证件?况且我们并没有从银行贷款。 随后,我拨打110报案,曲周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出警后,简单做个口供,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抢劫人员的部分车辆号牌,然而,刑警一中队在对此事未做任何调查的前提下,直接答复我的是,经济纠纷不予以立案。
公安部门不调查直接以抢车人的口吻给我下结论,经济纠纷,不立案。我实在搞不懂,抢劫人员的话怎么能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对方来了二十个人都是哪的,叫什么,多大了,公安机关查过吗?抢劫人员的作案车辆都是什么颜色,什么型号,车牌是多少,公安局查过吗?他们连这些最基本的程序都没有做过。
不管有没有经济纠纷,无论什么人都没有权利从我这个与纠纷毫无关系的人手中把车抢走。
关于车辆被抢的事我们已咨询过邯郸和北京的多名高级律师,我本人与抢车行为人没有丝毫关系,所以律师一致认为这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法 [ 1995 ] 24号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117条~ [ 民法通则 ] 第75条~ [ 物权法 ] 第64,66条,都明确规定无论什么纠纷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没有权利非法扣押或抢夺他人财产。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警察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难道曲周县人民警察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吗? 相关的法律针对此情况有相关规定,私自扣押抢劫他人车辆,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处理,但是对于曲周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的做法我实在不解。
公安局于4月16日下午给我开了一张不立案通知书,通知书的日期确却是4月15日。到目前为止事情已经发生两个多月了,公安局对我们所提供补充的证据也不受理。
希望上级领导能够高度重视此次非法抢劫车辆事件,责令公安机关追回被抢车辆并依法追究抢劫人员的刑事责任。我们一定会走行政诉讼程序把玩忽职守渎职的曲周县公安局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刘刚锋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