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罪王少峰 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破坏电信设施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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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王少峰,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彦斌,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2008年因盗窃被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马少勇,

被告人王少峰,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彦斌,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2008年因盗窃被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少勇,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爱社,女,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租住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北流寺废品站。因涉嫌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犯破坏电信设施罪,被告人宋爱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在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东夏寒桥附近盗割安阳县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型号:50*2*0.4)150米,造成正在使用的48个用户通讯中断74小时。被告人宋爱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1425元。

2、2010年1月7日,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马安峰(另案处理)在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龙王庙附近盗割安阳县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型号:50*2*0.4)84米,造成正在使用的49个用户通讯中断76小时。被告人宋爱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798元。

3、2010年1月29日,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在殷都区郭流寺村口西200米附近盗割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型号:800对)16米,造成353个用户通讯中断3小时。被告人宋爱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2066.4元。

4、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王少峰、郑泽民、马浩(另案处理)在殷都区郭流寺村口西200米附近盗割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型号:800对)50米,造成353个用户通讯中断3小时。被告人宋爱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6457.5元。

5、2010年1月31日,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在殷都区郭流寺村口西250米附近盗割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型号:800对)15米,造成353个用户通讯中断3小时。被告人宋爱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1937.3元。

6、2010年2月2日,被告人王少峰、王正伟(另案处理)在殷都区郭流寺村口西交接箱附近盗割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型号:800对)28米,造成353个用户通讯中断3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3616.2元。

7、2010年2月3日,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马安峰(另案处理)在殷都区北流寺村口西100米附近割断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型号:300对)15米,造成132个用户通讯中断1小时。同时,安阳市至林州市主干光缆线路也遭到破坏,致使安阳至林州、安阳至水冶网间通信阻断长达280分钟,直接影响宽带用户20700户,影响安阳县固话56290户。

王彦斌被当场抓获,王少峰、马少勇、马安峰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割电缆价值3616.2元。

被告人王彦斌辩称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起犯罪。

被告人王少峰表示认罪,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少勇表示认罪,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爱社表示认罪,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在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东夏寒桥附近盗割安阳县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型号:50*2*0.4)150米,造成正在使用的48个用户通讯中断74小时。被告人宋爱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1425元。

2、2010年1月7日,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伙同他人在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龙王庙附近盗割安阳县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型号:50*2*0.4)84米,造成正在使用的49个用户通讯中断76小时。被告人宋爱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798元。

3、2010年1月29日,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在殷都区郭流寺村口西200米附近盗割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型号:800对)16米,造成353个用户通讯中断3小时。被告人宋爱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2066.4元。

4、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王少峰伙同他人在殷都区郭流寺村口西200米附近盗割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型号:800对)50米,造成353个用户通讯中断3小时。被告人宋爱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6457.5元。

5、2010年1月31日,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在殷都区郭流寺村口西250米附近盗割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型号:800对)15米,造成353个用户通讯中断3小时。被告人宋爱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1937.3元。

6、2010年2月2日,被告人王少峰伙同他人在殷都区郭流寺村口西交接箱附近盗割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型号:800对)28米,造成353个用户通讯中断3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3616.2元。

7、2010年2月3日,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伙同他人在殷都区北流寺村口西100米附近割断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型号:300对)15米,造成132个用户通讯中断1小时。同时,安阳市至林州市主干光缆线路也遭到破坏,致使安阳至林州、安阳至水冶网间通信阻断长达280分钟,直接影响宽带用户20700户,影响安阳县固话56290户。

王彦斌被当场抓获,王少峰、马少勇、马安峰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割电缆价值3616.2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彦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少峰、马少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宋爱社供述和辩解;证人陈强、姜凤来、程勇、程树军的证言;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所作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宋爱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彦斌、王少峰、马少勇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宋爱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彦斌辩称没有参加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起犯罪,经查,被告人王少峰、马少勇供述均证实被告人王彦斌参与了第1、3起犯罪,故对被告人王彦斌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王彦斌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少峰、马少勇、宋爱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少峰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

二、被告人王彦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

三、被告人马少勇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

四、被告人宋爱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