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艺人白冰冰之女白晓燕命案
【摘 要】白晓燕命案是台湾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刑事案件之一。新闻媒体置人命于不顾,对其进行了大篇幅的报导,最终酿成悲剧。媒介过度炒作白晓燕命案,严重地误导了当时的社会风气。
【关键词】白晓燕;过度报道;内容暴力;行为暴力
【案例回顾】
台湾艺人白冰冰之女白晓燕命案是台湾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刑事案件之一。由于受害者为知名艺人之女,再加上三名加害人不仅作案手法残酷且又于逃亡途中犯下多起刑事案件,导致台湾社会为之震撼。在此案发生期间,台湾的新闻媒体置人命于不顾,对其进行了大篇幅的报导,严重违反了新闻伦理,并涉及到媒介暴力的范畴。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1997年4月14日上午7点45分,台湾艺人白冰冰16岁的女儿白晓燕在去上学的途中,被包抄而来的绑匪劫持。当天晚上,白冰冰在影棚拍摄专辑时接到了勒索电话。绑匪拍下白晓燕的裸照,剁下她的左手小指,置于龟山墓园通知白家人来取,并勒索500万美元,白冰冰立即赶回家报警。
其实,在备受惊吓孤立无援的母亲报警的同时,与警局有密切联系的主要媒体也立刻获知消息。由于知名度之高,这起绑票案格外引人瞩目。当晚就不停有记者打电话到白冰冰家里。
白冰冰无助地哀告:“拜托,不要写,不要写,真的不要写。”次日,仍有《中华日报》和《大成报》两家报纸“抢先报道”这则消息。而白家门外,近十辆采访车纷纷赶抵,各自“布阵”。这个原本是绝对秘密的警方缉匪行动,此刻似乎全世界的人都通过媒体知道了。
在白晓燕刚遭绑架时,部分新闻媒体在人质未获安全之时,就发布新闻,置人质安危于不顾,引起了非议。媒体的这些行为被普遍认为侵害受害者家属隐私。
1997年4月16日,白冰冰由女警乔装成女伴,陪同出门“赴约”。警车伪装成出租车尾随。路上有两家电视台的车子一直跟着,绑匪则没有露面。警方下车骂电视台记者,却遭到记者的抵制:“他们不撤,我们也不撤!”
1997年4月18日,当白冰冰开车前往交付赎金时,埋伏在路边观察的绑匪一定看见了一幅奇特的景象:她的车子后面浩浩荡荡跟着大批新闻采访车。媒体在采访新闻全程报道,跟随家属缴交赎款,以致打草惊蛇,使歹徒逃脱,都显示了新闻伦理遭到践踏。
由于无良媒体的大幅度报道,激怒了匪徒。他们因不满白冰冰报警,对白晓燕拳打脚踢,并涉嫌强暴了白晓燕。4月18日傍晚,回到台北五股乡西云路的租房内,陈进兴等人因不满白冰冰报警,对白晓燕拳打脚踢,并涉嫌强暴了受害者。
次日凌晨,白晓燕身体抽筋,因不堪殴打致肝脏破裂,腹腔内出血身亡。4月21日凌晨,绑匪弃尸于中港大排水沟内。但在4月23日,绑匪假称白晓燕仍活着,通知白家“晚上7点,在新竹体育场付赎金”时,一份杂志封面报道:“白冰冰重演7年噩梦,茶饭不思捶心肝168小时。”愤怒的母亲哭着向“新闻局长”投诉。警方则花钱四处收购这份杂志,希望不要惊动绑匪。
1997年4月26日凌晨,警方被迫公布案情。在确认白晓燕遇害的消息后,兴奋的新闻媒体疯狂地、巨细靡遗地报道了追踪多日的内情。其中TVBS电视台、《自立早报》刊登出被害人裸露的照片,而《中国时报》也刊出白晓燕惨遭凌虐、死状凄惨的尸体照片,引发一轮舆论挞伐。
其次,媒体对于陈进兴性侵害案的黄色描写也令人诟病。从陈进兴所犯的强暴案件开始,请心理专家、性学专家探讨陈进兴的“入珠”、强暴习性是否为“性变态”,几乎都绕着性话题打转,内容极为不堪。
这起被台湾媒体“全程监控”的绑票案最终酿成一起惨剧。而在本案期间媒体的报道行为亦成为之后台湾新闻媒体伦理标准的负面教材。
【案例来源】
【案例分析】
媒介暴力包括真实暴力和虚拟暴力两种形式,媒介对社会暴力的现象报道属于真实暴力,虚拟暴力则是指文艺节目中包含的暴力现象,如警匪剧、武侠剧、电子游戏中的暴力行为。除了内容上的暴力,媒介暴力还包括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媒介行为的暴力,即媒体报道及受媒体报道所影响的大众或网众对媒介报道事件的行为,包括媒介报道过程中对被报道对象的身份、家庭背景等情况的过度曝光,造成对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的伤害,以及这种行为造成的大众逼视,对事件的各种评论、深挖等行为,对被报道人造成舆论压力等二次伤害。
媒介暴力体现在白晓燕命案中的特殊性在于媒体一方面公布了含有暴力性的内容,另一方面又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施加了行为上的暴力,侵犯其隐私权、对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了二次伤害。在白晓燕命案中,艺人白飞飞刚向警方报案时,媒体为追求关注度就曝光了这则绑票新闻,不顾当事人尊严和感受强行采访,刊发不应公开发布的图片或细节,不仅侵犯受害者及家人的隐私,还打草惊蛇惊动了绑匪,造成了之后的悲剧;在艺人白飞飞向绑匪交赎金期间,媒体穷追不舍想获取第一手消息,全天候跟踪报道,干扰了警方的秘密侦破活动及人质营救工作,再一次加速了悲剧的产生;在受害者白晓燕死亡的消息公布后,媒体进一步公布大量受害者遭受凌辱的照片和死亡惨状,不仅给读者、观众造成了视觉上和心理上的不适,更给受害者家属造成了二次伤害,其效果无异于“鞭尸”。
并且,“在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刊播这样残酷、暴力犯罪的手法、细节等,一方面可能给普通受众造成冷漠的‘旁观者’心理,另一方面更可能为他人所效仿。”[1]。媒介过度炒作白晓燕命案,还详尽地描述歹徒的犯罪手法、描绘犯罪现场的残忍情节,严重地误导了当时的社会风气。
在“白案”中,台湾媒体根本放弃了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应有的社会良知,毫无顾忌,不择手段地对“白案”进行报道,甚至在事后还洋洋自得。[2]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似乎已经约定俗成地“新闻”和“娱乐新闻”分割为两个概念,在普通新闻中遵循的原则,置诸娱乐新闻中似乎就不适用了。而由于一直没有人去纠偏,新闻伦理在娱乐新闻这一领域,很多时候是被边缘化的,底线更类似于一种上限。
公众人物被侵犯隐私权、受媒介暴力伤害的案例不在少数。不论是2014年《南都娱乐周刊》“周一见”曝出轰轰烈烈的文章、姚笛恋情,抑或是近期歌手、演员乔任梁死亡后网络上一些自媒体为了博眼球而散布一些中意死者的恶意谣言并误导了大量网民。
数不胜数的案例使我们不得不将对公众人物的保护提上日程。新闻从业者不应为了追逐一时的新闻价值而牺牲掉新闻更为本质的伦理及道德,也不应为了新闻时效性而牺牲个体的利益。在“眼球经济”的时代,大众的注意力固然重要,但媒体的公信力与口碑却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若想长久地获取受众的关注,唯有爱惜羽毛才是上策。
【参考文献】:
[1]赵民. 从白晓燕案看新闻职业道德的自律[J]. 中国记者, 1997(11): 37-38.
[2]刘丁香. 媒体在案件侦破报道中的伦理选择[J]. 采写编, 2002(3): 7-9.
【思考题】
1.如果你是一名新闻记者,面对这样的案件,在新闻时效性和新闻价值之间,你会如何选择?
2.你认为媒体报道杀人案件的“度”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