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证据学 刑事诉讼法学专家:赵作海冤案凸显证据法治不足

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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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我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八条,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够强.新出台的两个规定,针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定案等诉讼各个环节的运用,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改过去的原则.笼统之弊.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发展,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前奏.龙宗智:两个"规定"的颁布,是防止冤假错案的迫切需要.我国在个别死刑包括死缓案件上出现问题,重要原因是死刑证明标准把握不当.将有重大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在案件存在重要疑点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有罪并适用重刑.如佘祥林

我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八条,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够强。新出台的两个规定,针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定案等诉讼各个环节的运用,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改过去的原则、笼统之弊。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发展,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前奏。

龙宗智:两个“规定”的颁布,是防止冤假错案的迫切需要。我国在个别死刑包括死缓案件上出现问题,重要原因是死刑证明标准把握不当。将有重大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在案件存在重要疑点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有罪并适用重刑。

如佘祥林、杜培武等冤案,案件中均存在重大疑点,对基本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合理怀疑,但办案人员在“有罪推定”思想指导下,降低标准,勉强定罪,教训十分深刻。而防止冤错案件,固然需要办案人员改变观念、提高素质,更需要在诉讼和证据制度上强化刑事案件办理,尤其是死刑案件办理的防错机能。

其中,严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是一重要环节。而严格证明标准,除了在案件办理各个环节上的实际把关外,首先应当在制度规范上使其更为严格,从而设置防止司法人员主观随意性的制度条件。

陈瑞华:两“规定”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作出了一系列的补充和完善,是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这些证据规则在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减少冤假错案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有重要意义。对于禁止刑讯逼供,应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长期以来,刑讯逼供问题成为一个屡禁难止的难题。无论是前几年发生的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件,还是新近暴露的赵作海案件,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程度不同地有着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不仅容易造成被告人被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败坏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形象,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死刑案件采用最严格证明标准

主持人:人命关天,脑袋掉了不能再接上,死刑案件的审理尤其容不得半点差错。在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方面,是不是应该更严格些?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这方面有哪些进步?

陈光中: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采用最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主要有以下引人瞩目的突破点:

(1)明确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世界各国诉讼立法通例。该原则能使办案人员增强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避免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应当明确的是,此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一致的,并不矛盾。因为办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也就是以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为根据,离开了证据,办案人员不可能有据以裁判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