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国现任妻子 南充一男子立遗嘱房屋归前妻儿 去世后现任妻子争房产

201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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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一对再婚夫妇,丈夫临终前背着妻子立下遗嘱,将夫妻俩共同修建的一栋楼房交给他与前妻的儿子继承, 于是,在他去世后, 发生了家庭纠纷.8月31日, 记者了解到,经过高坪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多方调解,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Part.1 意外发现丈夫遗嘱1994年谢虹与比她稍大的龙四海结为夫妇,当时他们都各自带着一个儿子.组建新的家庭后,一家人其乐融融.经过几年打拼,1999年,夫妻俩盖起了一栋二层楼房,装修后,将一楼的一间门面房用于开店, 其他房屋用于居住.之后,两人辛勤经营店铺,把两个儿子拉扯成人.几

一对再婚夫妇,丈夫临终前背着妻子立下遗嘱,将夫妻俩共同修建的一栋楼房交给他与前妻的儿子继承, 于是,在他去世后, 发生了家庭纠纷。8月31日, 记者了解到,经过高坪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多方调解,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

Part.1 意外发现丈夫遗嘱

1994年谢虹与比她稍大的龙四海结为夫妇,当时他们都各自带着一个儿子。组建新的家庭后,一家人其乐融融。

经过几年打拼,1999年,夫妻俩盖起了一栋二层楼房,装修后,将一楼的一间门面房用于开店, 其他房屋用于居住。之后,两人辛勤经营店铺,把两个儿子拉扯成人。几年前,龙四海的儿子龙江结婚后,与妻子到别处居住,而谢虹的儿子也长年在外地打工。

2015年,龙四海身患重症,自知不久于人世,他背着妻子,立下了遗嘱且进行了公正。遗嘱中提到,他去世后,这套房屋的所有权由其子龙江拥有, 而遗嘱中没有提到妻子谢虹和继子朱永乐。

2016年初,龙四海病逝,谢虹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丈夫生前立下的这份遗嘱。 她感到很委屈, 便多次找到龙江协商,可龙江却表示,要尊重父亲的遗愿。

见协商不成后,谢虹找到所属社区工作人员,到家中进行调解。经社区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始终没有结果。无奈,社区工作人员建议谢虹找司法所解决纠纷。

Part.2 一家人终握手言和

司法所的调解员接案后, 了解情况后,找到龙江面谈,并给龙江宣讲《继承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龙江随后表示:“我同意只继承楼房遗产的一半,我赡养谢虹阿姨, 但是具体事宜要在司法所主持下,我们家人到齐后面谈。”

2016年8月8日上午,在司法所调解员的主持下,谢虹、龙江及其妻子参加了调解工作。然而,经过一上午的谈判,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协议。

看着3人满面愁容地离去,调解员的心情异常沉重。 由于之前调解时谢虹的儿子朱永乐没有参加,随后,调解员与朱永乐取得联系,并请他劝说一下他母亲和龙江。

2016年8月中旬, 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司法所,要求重新调解。调解工作持续了两个小时,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龙四海所立遗嘱继承人龙江拥有楼房50%的房屋产权,另外50%由谢虹所有。谢虹店铺所占龙江的一间房屋产权由龙江所有;店铺的使用权及机具设备归谢虹所有; 谢虹过世后,店铺由龙江收回,朱永乐可租用,也可与龙江交换房屋使用权;谢虹满60周岁起由朱永乐和龙江共同赡养。

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各自在调解书上爽快地签了字。一场家庭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郑伟 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遗嘱处分他人财产无效

律师雷震: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因此,本案中龙四海以遗嘱形式处分了自己无权处分的其妻谢虹的那一部分财产,这部分遗嘱应当是无效的。

那么,立遗嘱时没有经共有人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处分了共同的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 虽然房子无法分割,但是不能就认定遗嘱无效,而应当认为立遗嘱人处分的是他所享有的房屋价值部分有效。对遗嘱有效部分作为个人遗产根据其遗嘱的内容进行分割,对遗嘱无效部分的财产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