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朱小龙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诉黄平生、袁木生、朱小龙滥伐林木案
被告人黄平生,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杨桥镇新楼村委新楼村小组。2007年2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木生,曾用名袁志军,绰号“磨脑”,男,1967年02月05日出生于生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杨桥镇观光村第16村民小组。2007年2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小龙,绰号“龙包”,男,1978年11月03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杨桥镇新楼村委新楼村小组。2007年2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刑诉(2007)59号起诉是指控被告人黄平生、袁木生、朱小龙犯滥伐林木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平生、袁木生、朱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平生、袁木生、朱小龙合伙以176000元的价格从黄效云、袁小辉等人处转买原分宜县湖泽镇湖泽村岭背村小组松杂林木山地一块,并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人朱小龙代表买方在合同上签字。
买卖合同明确规定山上除了杉树,其他松木、杂树林归买方所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买方负责办理。三被告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7年2月初开始砍伐此山上的松木。经现场勘测,三被告人滥伐松树活立木蓄积量为47.5883立方米。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共同退赃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平生、袁木生、朱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效云、黄雪牙、林晚根、丁祥光、黄桂根、黄云华、丁祥光、曾胜文、曾梅芳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记录及照片,现场勘察、检查笔录,分宜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关于湖泽乡湖泽村岭背村小组屋背山场滥伐林木现场勘测报告》,提取书证笔录及转让书、协议书,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平生、袁木生、朱小龙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松树,折合活立木蓄积量47.5883立方米,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平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袁木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被告人朱小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