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案始末 吴英案与孙大午案有何异同
吴英案: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
5万元。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孙大午案:孙大午于2002年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385418元,涉及储户523人。出于稳定及维护大午集团的正常经营秩序需要,徐水县政府以借款给大午集团的形式,通过财政下拨了700万元,对5000元以下的储户全额兑付了存款。
5000元以上的储户则先兑付其中的15%,剩余部分于2003年年底前及2004年年底前分两次分别付清。
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综上,两案形式上均有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的行为,实质上都折射出民间对民间借贷、资金自由流通的需求。
但其不同之处,较为明显: 1、吴英案虽只向11人非法集资,但涉及数额高达7亿多元,而孙大午案虽向500多人集资,但仅为1000多万元。 2、吴英有诈骗的故意,而孙大午仅是非法吸收存款,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故意。 3、吴英案最终集资诈骗3.8亿元,这巨额款项能否返还还是个未知数,而孙大午案所涉款项均已返还给储户。 4、最终两案的定罪量刑不同。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丁志忠推荐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