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张文生 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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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nbsp&nbsp&nbsp&nbsp28.问:在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需要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取消?&nbsp&nbsp&nbsp

    28.问:在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需要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取消?

    答:根据《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1)无故连续3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2)有犯罪行为的;(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4)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29.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应该如何解决?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根据《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1%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活动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中列支。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支付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年度至少公布1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转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