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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州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州自然灾害特点、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冰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及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临夏州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减灾委)是临夏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为州减灾委主任,副主任为临夏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民政局局长。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州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州政府领导批示;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防灾减灾和救助工作;负责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政策和救灾救助应急措施。
州发改委:负责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年度重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计划;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州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及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救灾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民政局(州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州应急救助工作;核查、汇总上报灾情;指导、协助县(市)政府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及困难灾民吃、住、穿等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省上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及本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农村居民住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县(市)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州水务水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州抗旱防汛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指导县(市)开展防洪避险及抗旱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预警灾害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银行、政府等主要部门的安全及灾区社会的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州监察局:负责对减灾救灾资金、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监督;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州工信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负责协调灾后相关无线电通讯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审核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环保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抗灾救灾人员、物资公路运输的畅通;会同州民政局积极协调省上有关部门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组织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审核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农业局、畜牧局:负责农牧业(含渔业)病虫害、草原火灾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疫病信息;负责农牧业病虫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监测防控和农牧生产防灾减灾知识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林业局:负责全州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组织重大林业生物灾害、沙尘暴灾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审核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商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审核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文化出版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自然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图书文献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
州卫生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及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提出疫病隔离封锁建议等工作;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病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审核医疗卫生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宗教局:负责协调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工作,遗体处理应妥善及时、程序规范、文明环保。处理过程中应按照《甘肃省重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应尊重逝者尊严、遇难者家属意愿及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进行火葬或土葬处理,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由民政部门从救灾应急资金中解决。 州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州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科研宣传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州工商局:负责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大对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确保市场秩序安全有序。
州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负责指导、审核广电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安监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
州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州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工作。
州扶贫办:负责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贫困地区在制定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耐低温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农业产业;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登记、建档立卡,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及生产自救项目的扶持力度。
临夏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临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州武警支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州公安局的组织协调下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况收集与评估,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开展地震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及科普宣传工作;参与制定震区发展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州电力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抢修工作,确保应急抢修供电,及时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用电,做好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州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负责尽快恢复因灾损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救灾应急通讯畅通。
州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州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成立州、县(市)两级减灾委员会,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合理分配中央、省上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安排州级救灾资金。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以地方为主,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州、县(市)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列支本级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经费保障机制。
3.2.1州、县(市)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2.2救灾资金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恢复重建、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以及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存和运输等支出。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州县(市)财政部门要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3.1州、县(市)政府要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州、县(市)两级相互扶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分级、分类储备救灾物资。
3.3.2州、县(市)民政部门通过采购、组织社会捐助等方式储存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满足救助应急工作需求。
3.3.3州、县(市)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拨、分配、储备管理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经销商)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3.4在救灾物资不足,影响救助应急工作开展的情况下,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应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商务局、有关行业协会及灾区政府等相关单位组织生产、配送、调拨、征用救灾应急物资。
3.4.1州、县(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和设备。
3.4.2州、县(市)政府要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为州、县(市)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解决必要的交通、通讯、电脑、摄像器材、照明等办公设备和装备。
3.5.1州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传递畅通,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3.5.2加强州、县(市)两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3.6.1州、县(市)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牌,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险、疏散安置服务。在城市社区推行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为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避难场所及服务。
3.6.2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应急响应时,各级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指示牌、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位置和疏散路径。
3.7.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7.2加强涉灾部门专家队伍建设,州、县(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民政、农牧、水务水电、卫生、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加强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救助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7.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3.7.4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覆盖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3.8.1建立和完善救灾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8.2 建立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9.1 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组织好“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9.2 组织开展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相关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工作。
3.9.3 充分发挥国土、地震、气象、水务水电等部门的专业优势,适时开展灾害应急避险演练,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1.1 州气象局的气象预警信息,州水利局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州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州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州农业局、畜牧局的生物灾害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州林业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州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 州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做出灾情预警,并向州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通报。
4.1.3 对有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灾害预警信息,州减灾委、有关县(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1 县(市)、州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2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户数、间数,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信息。
4.2.3报告程序:严格按照灾情初报、续报、核报上报灾情。
(1)灾情初报: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州民政局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的或其他重大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在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州民政局接到县(市)级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前,州、县(市)民政部门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将截止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每天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4)对于干旱灾害,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到旱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1)州、县(市)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州减灾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协调农牧、水务水电、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数据,州县(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要为灾害损失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2)州减灾委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灾情评估小组,通过深入灾区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5县(市)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社会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3.2凡属全州性的重大灾情,一级响应由州政府发布,二至四级响应由州减灾委发布。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灾情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3.3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灾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3.4灾情信息发布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州上设定一级响应(特大灾)、二级响应(大灾)、三级响应(较大灾)和四级响应(一般灾)四个响应等级。一级响应由州长统一组织领导;二级响应由州减灾委主任(州政府分管副州长)组织协调;三级响应由州减灾委副主任(州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四级响应由州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